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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委员会;

  「独立股东」 中国石化集团及其联系人以外的本公司股东;

  「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 有关《产品互供框架协议》项下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工程服务框架协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之交易;

  「非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 有关《产品互供框架协议》项下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提供产品、《综合服务框架协议》、《科技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科技研发服务、《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土地和房产的租赁、《设备租赁框架协议》项下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提供设备的租赁之交易;

  「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产品及服务于2021年9月16日订立的产品互供框架协议;

  「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综合服务于2021年9月16日订立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

  「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就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工程服务于2021年9月16日订立的工程服务框架协议;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就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不时提供的一系列金融服务于2021年9月16日订立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提供的一系列科技研发服务于2021年9月16日订立的科技研发框架协议;

  「土地使用权与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不时租赁的房产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租赁的一系列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于2021年9月16日订立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租赁框架协议;

  「设备租赁框架协议」  就(1)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及(2)本公司向中国石化集团不时租赁的一系列设备于2021年9月16日订立的设备租赁框架协议;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公告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中国的法定货币;

  「上海上市规则」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 本公司股东;

  「石油工程公司」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安保基金文件」 中国石化集团经财政部批准设立安保基金,为本公司营运所使用的若干固定资产、厂房、设备及存货提供财产保险。根据安保基金文件,本公司每年须支付保费两次,每次最高按本公司的固定资产原值及之前六个月平均每月月底存货价值的0.2%缴纳。中国石化集团向本公司收取保费后,如果本公司按安保基金文件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则中国石化集团须退回已付保费的20%给本公司(「有关退款」)。如果本公司未能准时每半年支付保费,该退款将为已付保费的17%。本公司将把该退款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防止重大事故及隐患及对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香港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石化盛骏公司」 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中石化财务公司」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子公司;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于2021年9月16日就中国石化集团授予本公司使用中国石化集团若干商标的许可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 600871          证券简称:石化油服         公告编号:临2021-038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规的施行,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并结合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议案,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出如下修改:

  一、《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1、《公司章程》第六条修订

  《公司章程》原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相应修订为: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2、《公司章程》第十条修订

  《公司章程》原第十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除上下文另有含义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相应修订为: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除上下文另有含义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3、《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修订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发年终股息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或其他类似证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前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一)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十二)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十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四)项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十五)项还须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相应修订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发年终股息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或其他类似证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前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十三)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十六)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五)项须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十六)项还须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4、《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修订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决议事项如涉及公司改革发展方向、主要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相应修订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如涉及公司改革发展方向、主要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5、《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修订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相应修订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增加《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此后条款序号顺延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修订内容

  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二条:董事会决议事项如涉及公司改革发展方向、主要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相应修订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如涉及公司改革发展方向、主要目标任务及重点工作安排等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

  2、《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第三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发年终股息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或其他类似证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前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一)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十二)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十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相应修订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发年终股息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或其他类似证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前述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十三)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十六)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议案;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次《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须待本公司股东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后方可作实。本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同日发布。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871     证券简称:石化油服      公告编号:2021-039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1月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1月2日9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3号北京胜利饭店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2日

  至2021年11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定义见本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第1项至第7项议案及9项的有关内容已于2021年9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中。第8项议案的有关内容已于2021年9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第10项议案的有关内容已于2021年9月1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中。

  2、 特别决议议案:1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5、6、7、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凡在2021年9月30日(星期四)办公时间结束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的本公司境内股东名册内之A股股东及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保管的本公司境外股东名册内之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参会事项详情请参见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方可出席现场会议。

  (二)欲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当于 2021年10月13日(星期三)或以前将拟出席会议的回执送达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728, 或传真号码:010-59965997)。如未能签署及寄回回执的合资格股东,仍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股东可以亲自或通过邮寄或传真将上述回执送达公司。

  六、 其他事项

  (一)预期本次股东大会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与会股东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二)公司 A 股股份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地址为: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

  (三)本公司办公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

  邮编:100728

  联系电话:86-10-59965998

  传真号码:86-10-59965997

  特此公告。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附件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附件2: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致: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我们附注一__________________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贵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H股/A股附注二___股(股东账号       )之注册持有人,兹通告贵公司,本人/我们拟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分别于2021年11月2日(星期二)上午九时在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3号北京胜利饭店举行之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

  日期:2021年    月      日

  附注:

  一、请用正楷填上登记在股东名册之股东全名及地址。

  二、请将以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数目填上。如未有填上书面,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本公司中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有关。

  三、请将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21年10月13日(星期三)或之前送达本公司。本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此回执可亲自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为86-10-59965997,邮政编码为100728。

  附件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1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附注3: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附注3:

  ■

  注: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及非主要持续关联交易定义见本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委托人签名(盖章)附注2:         受托人签名附注4:

  委托人身份证号附注2:           受托人身份证号附注4: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如欲对上述议案投赞成票,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如欲对上述议案投反对票,则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号。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具体指示,被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本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2、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全名及其身份证号;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填写法人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号。

  3、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如未填写,则委托书的授权股份数将被视为该股东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持有的股数。

  4、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5、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股东或股东正式书面授权的人签署。如委托股东为法人单位,则本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印章。A股股东应将本授权委托书连同签署日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指定召开时间24小时前送达公司,本公司办公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吉市口路9号。此授权委托书可亲自交回本公司,亦可以邮递、电报或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为86-10-59965997,邮政编码为100728。H股股东有关文件的送达请参见公司发布的H股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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