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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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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1-04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和解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货款7,245,293.82元及违约金;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及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鑫”)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0591民初5861号】,一审判决被告南京协鑫支付原告国电南自货款7,245,293.8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南京协鑫因不服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南京协鑫一案《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终1228号】,驳回南京协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6元,由南京协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年8月23日,南京协鑫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南京协鑫、苏州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协鑫”,与南京协鑫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签订《代付协议》。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南京协鑫应支付货款本金为人民币7,245,293.82元,货款利息为: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照3.85%的利率计算至2021年8月25日;2021年8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3.85%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鉴于被申请人南京协鑫因银行账户被相关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国电南自同意全部款项可以由苏州协鑫代为支付。

  2021年8月,公司已收到苏州协鑫通过电汇现金方式按照约定支付的货款本金及利息2,994,136.11元。

  相关公告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10月28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8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近日,公司收到苏州协鑫通过电汇现金方式支付的剩余货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678,637.68元。根据《执行和解协议》,若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提前偿还货款,利息作相应核减,故比原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完毕少支付利息7,650.49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累计收到苏州协鑫代付的南京协鑫所欠全部货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合计7,672,773.79元,南京协鑫所欠款项已全部结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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