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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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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8 证券简称:财富趋势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8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07.41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0,524,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6,598,441.92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13,926,258.08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4月21日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4月22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10013号)。公司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4月2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新开立募集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超募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近日已分别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开户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开户时账户性质为一般户。2021年8月30日,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此一般户转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2021年8月30日,该专项账户的账户余额为0万元。

  截止2021年9月2日,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账户存储余额为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公司与渤海银行武汉分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53065417000220,截至2021年8月3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开户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账户性质为一般户。2021年8月30日,经过甲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此一般户转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保本理财等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保本理财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前述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专户及其中存单、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保本理财、资金等不得设定担保,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二、甲方具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且不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已完全履行了其内部审批程序。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宾、王建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资金支付

  (一)甲方申请支付时,应由授权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确定的发送人员向乙方提交支付申请(格式见附件一)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支持性文件,相关支持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产品投资的相关披露公告及其它支持性文件

  2、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相关披露公告及其他支持性文件

  专户资金支付方式以柜面汇款为主,暂不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转账功能以及非柜台渠道的票据转账功能。

  (二)乙方对甲方的支付申请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附件二《授权通知书》中预留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核,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支付申请,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改正。甲方未能改正的,乙方有权向监管机构、丙方报告。乙方不对甲方提供的相关划付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对于申请要素齐全、表面一致性无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支付申请,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协助甲方执行支付。如果甲方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或发送划款指令时提交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或失去效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了审核职责,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划款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划款指令而给甲方或丙方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四)甲方的支付申请应为乙方留出必要的执行时间。甲方提交支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15:00。如甲方要求当日某一时点到账,则支付申请需至少提前2个工作小时提交。甲方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支付申请,乙方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支付成功。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支付申请提交不及时、未能留出支付所需足够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向乙方出具支付申请时,应确保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甲方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出的支付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甲方,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金支付的专户的资金支付方式以柜面汇款为主,如需使用银行票据,乙方须按照甲方的实际资金用途逐笔审核,并办理相关票据业务,票据数量与支付申请须一一对应。

  七、甲方1次性或12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一、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如专户内的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专户内的资金受限/损失或者乙方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和划转职责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湖北银行武汉汉口支行及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110290000000370,截至2021年9月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宾、王建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性或12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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