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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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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134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越保理”)诉公司、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平油料”)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8167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鼎越保理提起的上诉请求作出裁定,驳回鼎越保理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鼎越保理诉公司、公平油料之保理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鼎越保理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保理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

  2020年3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原告为两被告的交易(被告一为买方,被告二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被告二将其对被告一享有的因两个交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交易总价款合计25,228,000元)全部转让给原告用于获取保理融资,根据保理合同的规定,保理融资金额为交易总金额的95%,即融资金额为23,966,600元。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二支付了融资款项,但被告一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一不按约定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是保理融资款的使用人和获益人,根据权利义务对待原理,也应对上述欠款与被告一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提起本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欠款20,228,000元及违约金1,153,545.75元(违约金为暂计至2020年1月4日的金额,以后按年利率15.7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起)。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律师费5,000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诉讼判决情况

  2021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鼎越保理与公司、公平油料保理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04民初2267号之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2021年3月8日,被告公平油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已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立案。本案当事人设立的保理合同关系涉及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据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鼎越保理的起诉。同日,公司收到了鼎越保理寄达的《上诉状》,鼎越保理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鼎越保理诉公司、公平油料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8167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应依民事诉讼程序处理,鼎越保理可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另行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其他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8167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鼎越保理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同时,根据公司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的《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2154号]和《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7民初11949号],法院驳回了上海享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和驳回了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8167号];

  2、《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2154号];

  3、《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7民初11949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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