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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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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 告

  证券代码:301008        证券简称:宏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2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周一)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周一)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宏路788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召集。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宝宏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256,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89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5,23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500%;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3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94%;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9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因台风“灿都”影响导致预定高铁停运,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37,8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1%;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6578%;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34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为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21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陆宝宏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1年9月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2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5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94%。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合计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5,25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89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94%。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3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1%;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9.6578%;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0.34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徐峰

  程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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