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公告编号:2021-44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董事长贾岩燕先生召集并主持,于2021年9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缺席1人,其中公司独立董事黄安鹏先生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部分人员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9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166万股调整为1,049.1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33万股调整为839.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3万股调整为209.8万股。
公司董事杨殿中、董事李永华、董事刘英杰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6)。
二、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9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5.0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839.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杨殿中、董事李永华、董事刘英杰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7)。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公告编号:2021-45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9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观甫先生召集并主持,于2021年9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进行核实后,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6)。
二、关于审议《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除部分人员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9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5.0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839.3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47)。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公告编号:2021-46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9人
●限制性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166万股调整为1,049.1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33万股调整为839.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3万股调整为209.8万股。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经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公司收到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79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审议〈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1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1年8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39)。
5.2021年8月14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3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秀丽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6.2021年9月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43)。
7.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议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部分人员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9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166万股调整为1,049.1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33万股调整为839.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3万股调整为209.8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国新健康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的调整、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授权登记等事宜。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公告编号:2021-47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9月13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39.3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9,882.22万股的0.93%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5.06元/股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1年9月13日为授予日,以人民币5.0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839.3万股限制性股票。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公司收到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79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审议〈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1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1年8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39)。
5.2021年8月14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3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秀丽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6.2021年9月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43)。
7.2021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议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部分人员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89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166万股调整为1,049.1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33万股调整为839.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33万股调整为209.8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上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1)公司层面授予考核条件
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9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最近三年(即2017年-2019年)的平均值;2019年ΔEVA〉0。
(2)关于公司层面授予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说明
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6.06%,高于上述考核目标20%,且高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9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44%,高于最近三年(即2017年-2019年)的平均值。2019年ΔEVA〉0。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9月13日
2.授予数量:839.3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89,882.22万股的0.93%
3.授予人数:89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5.06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7.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除部分人员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9月13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5.0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839.3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一)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9月13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5.0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39.3万股。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首次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9月13日。经测算,授予的839.3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1,846.46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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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的调整、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授权登记等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