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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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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28版)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在触发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计划后 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若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不能履行,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宁波盛泰承诺:若控股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本公司应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本公司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丧失对相应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对于应当截留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中小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前述承诺时,公司有权将本人应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本人同意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六、关于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宁波盛泰、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盛泰投资和盛新投资、实际控制人徐磊的股份锁定期限请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控股股东宁波盛泰、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盛泰投资和盛新投资就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遵守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若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4、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和减持意向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实际控制人徐磊就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遵守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4、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和减持意向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香港盛泰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就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遵守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若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4、若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和减持意向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本公司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七、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招股意向书承诺如下:

  “1、公司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宁波盛泰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徐磊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盛泰投资、盛新投资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香港盛泰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加强公司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2、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香港盛泰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承诺:

  1、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加强公司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2、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宁波盛泰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盛泰投资和盛新投资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徐磊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薪酬、津贴以及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薪酬、津贴以及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五)其他相关方的相关承诺

  盛泰投资、盛新投资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香港盛泰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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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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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设立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由盛泰色织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盛泰色织全体股东宁波盛泰、伊藤忠亚洲、香港盛泰、雅戈尔服装、DCMG、盛泰投资、盛新投资、和一投资、西紫管理作为发起人,以盛泰色织截至2018年6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507,837,161.95元为基础折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本357,268,728股,每股面值1.00元,注册资本共计357,268,728.00元,剩余150,568,433.95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年11月23日,公司就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事项取得了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006617396382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情况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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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50,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556万股(全部为新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份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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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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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无自然人股东。

  (四)股东中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无战略投资者。

  (五)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徐磊先生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东香港盛泰的95.83%股权,香港盛泰持有宁波盛泰100%股权,宁波盛泰直接持有本公司33.70%股权,香港盛泰直接持有本公司1.36%股权;徐颖系徐磊的妹妹,持有香港盛泰的2.8439%股权;陈娜良子系徐磊的配偶,持有盛泰投资16.8710%的合伙份额,持有盛新投资2.0674%的合伙份额;陈中良系陈娜良子的父亲,持有西紫管理98.57%的合伙份额,并担任西紫管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周小跃系陈娜良子母亲的兄弟,持有西紫管理1.43%的合伙份额。

  2、盛新投资持有本公司6.89%股权,盛泰投资持有本公司6.19%股权。盛新投资和盛泰投资与徐磊先生签署了不可撤销的《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同意其通过直接持股、间接持股或其他控制的方式能够支配的股份,将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议时采取一致行动并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且在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盛新投资和盛泰投资直接、间接或以其他方式能够控制的股份将按照徐磊先生意见进行表决或做出决定。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

  1、公司主营业务

  盛泰集团主要从事纺织面料及成衣的生产与销售。

  盛泰集团是一家具备核心生产技术的主要服务于国内外中高端品牌的纺织服装行业跨国公司,公司全面覆盖纺纱、面料、染整、印绣花和成衣裁剪与缝纫五大工序,产能分布于中国、越南、柬埔寨、斯里兰卡以及罗马尼亚,是纺织服装行业中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全产业链跨国企业。

  公司重要客户包括拉夫劳伦、优衣库(UNIQLO)、拉科斯特(Lacoste、鳄鱼牌)、卡文克莱(Calvin Klein)、汤米希尔费格(Tommy Hilfiger)、雅戈尔、斐乐(FILA,安踏旗下高端品牌)、雨果博斯(Hugo Boss)、李宁、查尔斯蒂里特(Charles Tyrwhitt)、T. M. Lewin、阿玛尼(Armani)、博柏利(Burberry)、美鹰傲飞(American Eagle Outfitters)、依恋(E·LAND)、杰克琼斯(Jack Jones)、太平鸟(Peace Bird)、Dillard's百货、玛莎百货(Marks & Spencer)、Nordstrom百货等,均为行业知名的服装品牌或零售商。

  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较为深厚,与部分主要客户形成了互相依赖的深度合作格局。其中,公司是Lacoste品牌2018年度最佳供应商;是斐乐品牌在针织面料方面的唯一白金供应商并荣获了斐乐品牌2018年度卓越供应商奖及快速反应奖;公司与拉夫劳伦品牌合作已达数十年,系拉夫劳伦品牌的战略供应商;公司与优衣库品牌的合作规模较大并直接对公司近年来经营业绩产生的显著的正向促进;2019年公司与李宁品牌开展合作并成立了合资公司。

  2、公司主要产品

  公司主要产品为面料和成衣,其中尤以高端面料生产为公司一大竞争优势。公司生产面料分为梭织(机织)和针织两种,其中梭织和针织方法又各可分为色织和匹染两种。公司所生产的面料,一部分直接外销,一部分作为成衣之原材料,通过加工制造为成衣后,销售至各大客户及品牌。公司始终坚持产品高端化路线,从而获得大客户服装品牌客户的青睐,目前其服务的拉夫劳伦、优衣库、Lacoste等均为行业头部的服装品牌,公司凭借综合竞争力同领域中优质龙头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享受了下游行业增长红利。公司的主要收入来自于成衣销售。

  公司的主要产品类别及其中部分代表产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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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的主营业务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和主营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主要经营模式

  公司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根据市场需求、公司自身情况等开展经营活动。各业务环节主要模式如下:

  1、采购模式

  1.1、面料业务

  公司目前采用“灵活计划、统一采购”的采购模式。采购过程中,由各面料生产工厂的计划部确定该工厂的采购数量,由集团采购部汇总后,统一进行采购。该采购模式既能够保证各工厂生产需求的灵活性及自主性,又能够通过统一采购,保证采购质量以及公司在采购达到一定数量后的供应商选择及议价能力。

  (下转A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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