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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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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控股股东依据“(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规定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方案和/或未实际履行增持方案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自责令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规定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实际履行的,公司有权责令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则公司有权自责令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对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回购价格不低于股份发行价格(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二)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山东春雪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股份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且回购价格不低于股份发行价格(股份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本公司将在有权部门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郑维新先生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

  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之日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相关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光大证券承诺:光大证券为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光大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法律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果本公司/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郑维新及其控制的山东春雪、华元投资,以及同利投资、天自雪瑞、春华投资、毅达创业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与发行人共同发展成长,分享其未来的发展成果。如果未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因其他原因需要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持股意向的规定转让股份。对此,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三)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四)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五)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五、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0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的情形。

  六、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2020年8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20年8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上市后将适用的《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按照如下规定制定及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3、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可进行中期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2)现金分红基本政策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5,000万元。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可以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资金需求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如董事会认为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时,或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拟公开发行5,000万股,用于“年宰杀5,000万只肉鸡智慧工厂建设项目”、“年产4万吨鸡肉调理品智慧工厂建设项目”、“肉鸡养殖示范场建设项目”、“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推广项目”、“信息化及智能化建设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虽然目前公司已经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周期,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难以产生足够的效益,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将呈下降趋势,公司即期回报将被摊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回报能力,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融资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进一步加强成本和费用控制力度,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日常运营中将加强生产成本和费用控制,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充分发挥产品研发优势、规模化生产优势,优化产品工艺、缩短工艺流程、加快技术设备改造升级,持续提升生产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将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公司将抓紧募投项目的前期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力争缩短项目建设期,实现募投项目的早日投产和投入使用。

  (3)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加强对优秀人才的引进力度

  公司将不断完善人力资源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等制度和流程,不断优化人力资源布局,为公司的业务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人才保障。

  (5)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2、发行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规则及要求,积极落实相关内容,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实施,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与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措施。

  虽然本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及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九、关于证监会系统人员入股发行人情况的专项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形,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不存在证监会系统在职、离职人员,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二)本公司之直接或间接股东(追溯至最终持有人)不存在以下不当入股的情况:

  1、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

  2、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

  3、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

  4、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

  5、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

  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郑维新及其控制的山东春雪、华元投资承诺如下:

  1、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停行使股东表决权;

  (3)除因被强制执行、股份公司上市后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外,不得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份;

  (4)暂不领取股份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的部分;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股份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股份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股份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十一、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的风险

  (一)发生疫情的风险

  公司主要生产经营环节包括委托养殖商品代白羽鸡,在饲养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如新城疫、H7N9等疾病。委托养殖是公司所处行业中普遍采取的模式,虽然自本公司成立以来,委托养殖过程中未爆发过疫情,但公司仍然面临委托养殖户养殖的活禽感染疫病的风险。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披露之日前五年,2016 年国内出现了 H7N9 疫情,虽然在此轮疫情中,公司养殖场所在区域未爆发有关疫情传播,但疫情发生期间因消费者恐慌影响下游消费市场,公司鸡肉销售也受到一些影响,2017 年上半年公司收入同比略有下降,下降约14.03%。

  公司如未对禽类感染疾病和发生疫情进行及时预防、监控,鸡只因疾病及疫情死亡,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司主要产品的原料供应不足,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疫情的传播将影响消费者心理,降低鸡肉产品的市场需求,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另外,疫情流行时主要控制措施包括疫苗接种、隔离甚至强制扑杀等,上述措施均会不同程度增加公司的支出或成本。

  (二)原材料供应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成本中饲料成本占比较高,饲料的主要原料是玉米、豆粕,占饲料成本比例约70%。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对玉米、豆粕等原材料的需求将持续增长。

  玉米、豆粕等原材料供应量受国际贸易、国内产量、气候及自然灾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未来玉米、豆粕等原材料因国内外种植面积减少、产地气候反常、严重自然灾害等减产,或受国际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供应量下降,导致不能满足公司生产需求,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雏鸡价格波动风险

  雏鸡是公司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雏鸡的采购价格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成本和盈利水平。报告期内各期,雏鸡单位采购价格分别为4.12元/羽、8.01元/羽、2.67元/羽,价格波动较大。

  公司雏鸡来源于外购,报告期内公司雏鸡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如果雏鸡的市场价格出现剧烈变化,且公司未能通过提高产品售价等有效的措施抵消雏鸡价格上涨的因素,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委托养殖的风险

  为有效控制鸡肉食品的质量安全和主要原料供应的稳定性,公司采取“五统一”管理下的“公司+基地”委托养殖模式。公司负责统一供应雏鸡、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疫苗药品、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回收商品代肉鸡;养殖户负责鸡只的饲养管理。公司与养殖户签订了委托养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公司通过一定的标准和制度核算委托养殖费,使养殖户能够获得与其劳动付出相匹配的收入,同时通过合同约定的制度设计锁定了养殖户违规养殖和违约风险。尽管委托养殖相关合同对于养殖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奖惩机制已作出相应规定,但在合作执行中仍可能存在某些养殖户对合同相关条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潜在的纠纷或诉讼,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其次,如果养殖户出现未按协议约定喂养或未按要求免疫、保健、治疗等违规养殖情形,导致活禽产品不达标,将影响公司加工环节的业务实施,增加卫生检验检疫、检测负担,从而影响公司的生产效率;另外,为鼓励养殖户改善饲养设施和提高养殖水平,稳定优质合作养殖户,公司会给予部分合格养殖户少量立体养殖改造借款或经营性借款,虽然合同中明确了相关合作条件、归还和违约责任,但在执行中仍可能存在某些养殖户违约的情况,对公司相关资金的回收造成不利影响。

  (五)食品安全风险

  公司的生产环节涵盖了饲料生产、养殖、屠宰、加工、运输等多个环节,在消费者及监管机构对于食品安全日益重视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对于公司形象和业务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加工鸡肉食品的大部分肉鸡原料来自于公司委托养殖的商品代肉鸡,但在委托养殖的商品代肉鸡不能满足公司宰杀和产品生产需求时,也会直接对外采购部分商品代肉鸡。虽然公司对外购商品代肉鸡建立了严格的质量检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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