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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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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山东省莱阳市富山路382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

  二、专业术语

  ■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郑维新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山东春雪、合伙企业股东华元投资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公司/本企业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本企业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三)高级管理人员郑钧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四)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王克祝、孙玉文、陈飞、李颜林,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仕敏、徐建祥、李磊、郝孔臣、刘贤帅、张吉荣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12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A股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A股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A股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所持A股股票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王磊、吕高峰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六)其他股东承诺

  其他合伙企业股东同利投资、天自雪瑞、春华投资、毅达创业、天自春雪、豪迈欣兴、同盈投资、同丰投资、共创投资,其他自然人股东阎卫明、金治军、孙益鹏、刘敬学、于振义承诺: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2020年8月31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首先是公司回购股份;其次是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最后是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即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应发行费用);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4)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公司将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措施。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启动条件被触发,但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承诺:

  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2)单次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第1)项与第2)项冲突的,按照第2)项执行。

  (3)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控股股东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控股股东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公司控股股东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或终止后,如果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5)公司承诺要求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6个月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6个月内实施完毕。

  (三)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依据“(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规定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回购方案和/或未实际履行回购方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或本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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