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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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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0 证券简称:ST凯乐 公告编号:临2021-050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长安”)与自然人徐志强合同纠纷案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

  盛长安与徐志强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人民币125,012,099.56元,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产生的案件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2021年6月30日,凯乐科技跟盛长安提供财务资助余额7.18亿元,无担保。案件尚未形成审理结果,暂时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案情及进展情况

  1、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自然人徐志强,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63****20**,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89号***栋****室

  2、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文昌阁街7号湘雅路街道办事处106房

  法定代表人:朱弟雄

  3、第三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代家湾16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成

  4、诉讼机构所在地:长沙

  5、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凯乐微谷项目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栖凤路与陡岭路交叉口,被告系案涉“凯乐微谷一标段”的建设单位。第三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字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2016年4月16日,被告与丁字公司签订正式《凯乐微谷项目I标段建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将该工程发包给丁字公司施工,双方在该合同中对工程项目、承包范围及内容、承包方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及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竣工验收、违约责任以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合同约定:工程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212,699,747.00元,并约定此价格为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的包干闭口价格。原告后与第三人签订协议成为该项目实际施工人。

  在施工期间,2016年10月26日,丁字公司与被告双方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一),约定在合同总价款中调减被告先期支付的第二次钢构设计服务费150万及给水工程182万元另行分包给案外人的两部分费用,2017年11月8日,丁字公司与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因设计修改,所有增加的钢构件施工量经结算增补合同价款607,098元。至此,实际上《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总价款调整为209,986,845元。

  由于工程实际施工进展缓慢,至2018年12月30日才经长沙市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合格。

  原告提起合同工程的结算总造价为人民币326,393,551元,丁字公司于2019年5月向被告提交了结算资料《竣工结算书》。经被告审核并沟通,最终于2019年12月31日向丁字公司出具了一份《结算书》,结算总额为230,942,160元,结算调增价款20,955,315元(原告工期违约,被告保留索赔权力),并按照合同约定给丁字公司支付了款项。原告提出的其他未予认可,双方差距巨大,后经多次双方沟通无果,原告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材料价格调整向原告支付材料调差款81,085,195元;

  (2)判令被告因人工工资政策性调整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调差款6,258,05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因未及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给原告造成的窝工损失4,259,870.02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外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价款4,503,322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新增工程量的工程价款3,113,832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充结算工程价款3,293,775.13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总包配合费1,000,000元;

  以上应付款合计103,514,044.15元,减抵被告已支付的16,771,590.01元,请求被告支付86,742,454.14元。各项请求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结算款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工程款75,914,044.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工程结算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约为5,883,338.42元;

  (9)判令被告承担因被告拖欠工程结算款导致原告增加的融资成本,以2760万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工程结算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约11,040,000元;

  (10)判令被告承担因税率变更产生给原告造成的税金损失21,346,307元;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7、案件进展情况

  徐志强于2021年5月19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于2021年6月28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5,012,099.5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如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在担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8日,盛长安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湘01民初608号)和应诉通知书(2021)湘01民初60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冻结被告盛长安的银行存款125,012,099.5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目前,法院已经根据上述裁定执行,截至本公告日,盛长安被查封冻结款项为人民币4,856,573.12元,查封房产面积15276.43平方米(账面价值181,209,555.3元)。

  案件将于2021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盛长安聘请了代理律师积极做好应诉,同时做好反诉准备,对冻结盛长安账号和部分在售房产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追究徐志强的法律责任。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公司已公告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合并口径1-6月份营业收收入为人民币2,070,016,530.38元(未经审计),净利润为人民币-5,714,404,199.79元(未经审计)。截止2021年6月30日,凯乐科技跟盛长安提供财务资助余额7.18亿元,无担保。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形成审理结果,暂时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子公司盛长安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和部分在售房产被查封,经营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盛长安已聘请了代理律师积极做好应诉,同时做好反诉准备,采取积极措施,减少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其他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公司将督促子公司盛长安全力做好诉讼准备工作,积极应诉,同时将通过有关途径与原告进行有效沟通、协商。

  3、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等及时披露本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1)湘01民初608号)

  2、民事裁定书(2021)湘01民初608号)

  特此公告

  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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