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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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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21-L065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公司”)近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01民初2544号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凯瑞德公司、第五季国际石化(深圳)有限公司、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吴联模、张朱晟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19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L067)、《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L068)。现将(2020)浙01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公告如下:

  1.诉讼原告、被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号。代表人:王晨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玲玲,该行员工。

  被告(一):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季实业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五安路1号三楼10室。

  管理人: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培公大道201号(鑫港国际商贸城)C4-1幢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李燕媚。

  被告(三):第五季国际石化(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季石化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小斐。

  被告(四):杭州第五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季电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法定代表人:王璇。

  被告(五):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季国际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4号楼21层2503-1。法定代表人:吴联模。

  被告(六):吴联模,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公民身份号码:330327************。

  被告(七):张朱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浙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P*******。

  2.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被告(一)享有债权本金900万元,利息369787.5元(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

  被告(二)对原告未受清偿金额负全部赔偿责任(如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

  (2)判决其余被告在最高债权数额14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一)承担,其余被告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9日,第五季实业公司(借款人、甲方)和中信银行余杭支行(贷款人、乙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2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贷款利率为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120BPs。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首次结息日为2016年10月20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的本金,乙方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按本合同届时适用的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016年9月29日,凯瑞德公司、第五季石化公司、第五季电商公司、第五季国际公司、张朱晟和吴联模分别与中信银行余杭支行签订了5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中信银行余行支行与第五季实业公司在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人民币1440万元限度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凯瑞德公司的落款为凯瑞德公司的印章、吴联模的签字和盖章。

  2016年9月30日,中信银行余杭支行依据第五季实业公司的申请分两笔发放了1200万元贷款。

  2017年9月28日,第五季实业公司(借款人、甲方),中信银行余杭支行(贷款人、乙方),第五季石化公司、第五季国际公司、第五季电商公司、凯瑞德公司、吴联模、张朱晟(担保人、丙方)签订2017年展期合同,依据《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展期金额为1100万元,乙方同意上述贷款的展期期限为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展期贷款的贷款利率自展期之日起为5.7%。丙方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同意就甲方的借款展期事项,继续按照《担保合同》所约定方式提供担保。该展期合同有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签字或盖章,其中凯瑞德公司的落款为凯瑞德公司的盖章、张培峰的签字和印章。

  2018年11月2日,第五季实业公司(借款人、甲方),中信银行余杭支行(贷款人、乙方),第五季石化公司、第五季国际公司、第五季电商公司、凯瑞德公司、吴联模、张朱晟(保证人)签订2018年展期合同,约定依据原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100万元,上述贷款余额为900万元,展期12个月,即到期日延长至2019年9月26日。以2018年12月20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139BPs,即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为5.7%,付息方式和利率调整方式仍按原合同执行。保证人同意前述展期事宜,并同意继续提供保证担保。该合同有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的签字或盖章,其中凯瑞德公司的落款为凯瑞德公司的盖章和张培峰的印章。

  凯瑞德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显示:第五季实业公司系凯瑞德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11.61%。

  2020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20)浙01破申25号民事裁定,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提出的对第五季实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

  庭审中,中信银行余杭支行自认第五季实业公司已偿还300万元,利息支付至2019年11月21日。

  二、案件判决、裁判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中信银行余杭支行对第五季实业公司享有普通债权9369787.5元。

  2.第五季石化公司、第五季电商公司、第五季国际公司、吴联模、张朱晟对第五季实业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余杭支行支付。

  3.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未能清偿部分,由凯瑞德公司向中信银行余杭支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余杭支行支付。

  4.驳回中信银行余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5.如第五季石化公司、第五季电商公司、第五季国际公司、吴联模、张朱晟、凯瑞德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尚未确定是否对本案提起上诉,若公司提起上诉,则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结合案件二审审理、裁判情况而确定;若公司未提起上诉,则针对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根据《民事判决书》计提对应会计期间的应付款项。

  五、备查文件

  1.(2020)浙01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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