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9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94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

  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

  公司于2020年0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瞬赐保理”)与各被告合同纠纷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返还资金8,818,055.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18,055.5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分之一计算);二、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737元,由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75,550元,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0,187元。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为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85,737元,本院予以退回75,550元。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5,5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人民法院针对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各被告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已生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向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返还资金8,818,055.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818,055.56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分之一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分之一计算);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杭州木东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律师意见及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21年度根据一审判决书对上述判决计提 “预计负债”146.97万元,如后续需要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做相应会计处理。

  2、公司对判决不服,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3、截止目前公司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4、公司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 备查文件

  《(2020)粤0391民初9935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