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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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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1-09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相关仲裁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各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申请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1:刘忠臣

  被申请人2:刘岚

  (二)申请人的案情陈述情况

  2016年7月10日,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刘忠臣、刘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刘忠臣、刘岚将持有的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100%转让给公司,转让对价暂定为22亿元人民币;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向刘忠臣、刘岚指定收款账户支付2亿元人民币作为订金。2016年9月13日,刘忠臣、刘岚与公司、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2》,约定由银河天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中收购义务、支付相应收购款项,银河天成公司支付2亿元订金到账后,刘忠臣、刘岚退还公司前期已经支付订金。后刘忠臣、刘岚未如期支付,导致公司损失。基于上述事实,公司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沈阳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二位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返还2亿元;

  (2)请求裁决二位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给付2亿元利息损失(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为36,767,222.23元);

  (3)请求裁决仲裁费用由二位被申请人承担。

  二、裁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沈阳仲裁委员会送达的(2021)沈仲裁字第2100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 本案仲裁费1,208,386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1、沈阳仲裁委员会针对公司与各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作出仲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仲裁已生效。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向公司开具2亿元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承兑日期为2019年3月30日。本公告披露日,该票据已到期,但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未兑付。根据律师意见及财务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与2019年度对银河集团的应收款进行相应坏账计提。

  2、公司作为申请人对(2021)沈仲裁字第21001号裁决不服,决定在近期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3、截止目前公司没有收到其他涉诉的通知、函件及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4、公司会将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涉诉事项的自查、跟进工作,并且会同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涉诉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 备查文件

  《(2021)沈仲裁字第21001号》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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