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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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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1-055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东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森”“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明芯”)于近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7,48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7779%。本次减持前,和谐明芯持有木林森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1,688,4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7775%。本次减持后和谐明芯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4,208,2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96%。现将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之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和谐明芯于2021年9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7,480,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77779%。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和谐明芯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后,和谐明芯持有公司股份74,208,254股,占公司总股本4.999996%,和谐明芯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和谐明芯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9日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木林森

  股票代码:002745

  信息披露义务人: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L33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L33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其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实施结果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4.999996%,不再是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91,688,454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17777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74,208,25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999996%。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由和谐明芯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7,480,200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177779%)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9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7,480,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77779%,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的上市公司17,480,200股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74,208,254股股份,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方面的承诺履行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其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获得的木林森股份锁定承诺:

  (1)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取得该等股份时拥有和谐明芯(义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芯光电”)股权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取得该等股份后的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2)如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取得该等股份时拥有明芯光电股权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取得该等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该等股份。

  在前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结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木林森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木林森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获得木林森新增股份时,其持有明芯光电股权已达到12月以上,故承诺其在前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所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自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截至2020年2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了上述的承诺,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前  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与身份证明文件;

  3、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俞信华

  俞信华

  签署日期:2021年9月8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俞信华

  俞信华

  签署日期:2021年9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义乌和谐明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俞信华

  俞信华

  签署日期: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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