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28日就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日、7月23日、7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辖终735号《民事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未可知,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民事上诉状》;
4、《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