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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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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1-07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涉及相关诉讼,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29日、2021年4月17日、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19日披露了《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为2020-055、2021-009、2021-026、2021-038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相关诉讼情况介绍

  1、涉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公司的诉讼案(以下简称“诉讼1”)已在公司2020年8月29日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055,详见该公告关于“诉讼一事项”部分)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涉案金额为212792106.86元,该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涉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宣化支行与公司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以下简称“诉讼2”)已在公司2021年4月17日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详见该公告)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涉案金额为84106948.86元,该案件由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3、涉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张家口分行与公司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以下简称“诉讼3”)已在公司2021年5月18日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涉案金额为107277535.1元,该案件由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4、涉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的诉讼案(以下简称“诉讼3”)已在公司2021年6月19日披露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详见该公告关于“诉讼二事项”部分)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涉案金额为875.16万元,该案件由东莞第一人民法院受理。

  (二) 诉讼进展相关情况

  近期,公司陆续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东菀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述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1、诉讼1进展情况

  判令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恒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191961453.03元及逾期罚息、诉讼费,本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恒丰银行已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已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2、 诉讼2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389000元,并支付拖欠利息216787.97元及相应罚息、复利。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对张家口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对张家口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享有的燃气收费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4)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诉讼3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8766014.2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以及复利。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对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800000元,并支付拖欠的利息7399.99元,罚息以及复利;

  (4)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支付拖欠的利息1916.44元,罚息以及复利;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对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享有燃气收费权(燃气经营权许可证:编号为:冀燃0051)在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款项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6)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确定的款项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诉讼4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案将于2021年9月24日开庭,并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金鸿控股有限公司、新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价值共计人民币8751623.29元的财产(其中对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价值不超过5230849.32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涉及诉讼导致相关资产查封(冻结)的风险,未来公司可能会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可能会对部分子公司业务正常开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并影响当期利润。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东菀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4、其他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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