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24楼2407室H10+H11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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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527,977,838股股份,其中48,691,587股为无表决权股份,其实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9,286,251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博文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其中董事长吴博文先生、董事王蕾女士、赵洋女士、董事查磊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独立董事杨金才先生、余玉苗先生、陆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其中监事徐芳女士以通讯方式参会,监事谢忠信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总裁吴博文先生、财务总监李翔先生、董事会秘书李凯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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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杨子江、孙丽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