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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30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31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董事共9人,参会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署〈台州智能电动车及高速电摩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1、同意公司投资建设台州智能电动车及高速电摩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0亿元,其中土地和固定资产投资约7亿元,项目总用地约245亩,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

  2、同意在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公司在台州市黄岩区投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和公司对于履行本协议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3、同意项目公司成立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本协议中公司的权利义务即转移给公司在黄岩区设立的项目公司。

  4、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签署本投资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及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03529       证券简称:爱玛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31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签署《台州智能电动车及高速电摩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台州智能电动车及高速电摩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0亿元,其中土地和固定资产投资约7亿元,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直接或间接融资等方式解决。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项目建设投资额较大,存在因资金投入不及时而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或实现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2、本项目投资决策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宏观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3、本协议中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4、本投资的项目用地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5、本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6、本协议存在因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政策变化等而导致协议修改、解除和终止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况

  2021年9月3日,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署〈台州智能电动车及高速电摩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岩区人民政府”)签署《台州智能电动车及高速电摩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拟在台州市黄岩区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台州智能电动车及高速电摩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0亿元,其中土地和固定资产投资约7亿元,项目总用地约245亩。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直接或间接融资等方式解决。

  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签署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黄岩区人民政府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县前街

  公司与黄岩区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黄岩区人民政府

  乙方: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台州智能电动车及高速电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2、项目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0亿元,其中土地和固定资产投资约7亿元,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直接或间接融资等方式解决。项目总用地约245亩,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项目建设工期24个月(办公、研发、培训、生活等用房及设施不受该建设工期限制),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算。

  3、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后1个月内,在黄岩区设立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公司的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及税务手续,项目公司的基本账户存贷款均在黄岩区辖区内,项目公司和乙方对于履行本协议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用地性质:本协议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为准)。

  5、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或项目公司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报建、验收等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自行缴纳。

  甲方保证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获得的项目地块上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甲方加快推进项目用地周边道路及上下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标准地”(七通一平)要求进行供地。

  6、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须在黄岩区新成立一家独立法人的企业(简称“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等。

  乙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地方规费,按《黄岩区深化招商项目“两包”服务实施细则》(黄政办发(2018)49号)收取。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保证将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协议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的任何违法行为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应当由其自行负责。

  7、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做出了虚假陈述或保证的,以及本协议生效后,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协议解除

  除本协议已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本协议的情形时,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一方违约的,另一方依法解除本协议后,违约方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权利义务转让

  乙方依据本协议设立的乙方项目公司成立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义务即转移给乙方项目公司。除此以外,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把基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或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10、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并经双方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可充分利用浙江台州优良的产业基础,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满足部分区域的市场需求,提升市场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的战略发展布局。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及自筹资金,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投入,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本次项目建设投资额较大,存在因资金投入不及时而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或实现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二)本项目投资决策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宏观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三)本协议中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均为计划数或预计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四)本投资的项目用地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五)本投资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本项目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六)本协议存在因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政策变化等而导致协议修改、解除和终止的风险。

  特此公告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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