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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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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26 证券简称:中材节能 公告编号:临2021-035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披露了《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3)。现将上述诉讼事项最新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就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并下达了《民事判决书》((2021)鄂民终386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93539.7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7493539.7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492元,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2394元,由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58098元;鉴定费580000元,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0000元,由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29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2156元,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1230元,由武汉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609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定,判决涉及的支付金额占净资产比例较低,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备查文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民终386号)。

  特此公告。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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