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圣亚”)于2021年9月1日收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对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湾投资”)与公司、第三人杨子平《关于同意公司重新获取印章证照的议案》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
1、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星海湾投资起诉公司请求撤销公司于2020 年 8 月 18 日作出的第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中《关于同意公司重新获取印章证照的议案》的决议。
2021年3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追加杨子平为本案第三人。
2021年4月,星海湾投资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公司于2020 年 8 月 18 日作出的第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中《关于同意公司重新获取印章证照的议案》的决议无效。
2、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收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案原告主张被告第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重新获取印章证照的议案》无效,其提出的主要理由为:(1)《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被告第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召开并审议通过争议议案时,杨子平虽为董事长,但并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违反了该项法律规定;(2)《关于同意公司重新获取印章证照的议案》直接逾越了董事会可以制定和修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流程而直接授权杨子平签字具有代替公司印章的对外效力,不仅违反了公司章程,也违反了《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一点意见,第三人杨子平在2020年6月29日被告召开的第七届十四次董事会上已被选举为董事长,被告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杨子平在第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召开之前实际上已成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主要目的是为了进行对外公示,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对内仍具有法律效力,故并不能因此导致董事会决议的无效。并且,2020年9月27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已由案外人王双宏变更为杨子平。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第二点意见,杨子平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对外签字,依法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的对外效力。因此,案涉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此外,关于2020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针对被告第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相关议案发出关注函的问题,因案涉董事会决议对于授权杨子平签字替代公章的情况作出了限定,即在2020年8月18日董事会未重新获取公司印章、证照的情况下,在公司重新取得公司印章、证照之前,才适用该授权,该董事会决议内容具有临时性。被告认可公司印章、证照等已于2020年9月21日收回,公司已恢复正常治理状态,而上述关注函亦未提出案涉董事会决议存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情况,不能据此认定该董事会决议无效。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
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披露《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截至本公告提交之日,公司已披露的涉案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1、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
■
2、新增的诉讼仲裁案件
■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辽宁迈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大连圣亚盈余分配纠纷案因进入执行阶段,后续可能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均未结案或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实际影响将以法院最终判决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