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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3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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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17版)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六、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935.4932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741.6728万股。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71.1944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4.01%,获配金额13,999.99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证券国光电气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国光电气员工资管计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

  2、跟投数量

  中证投资跟投比例约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02%,即77.7604万股,获配金额约为39,999,949.76元。

  3、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中证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证投资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国光电气员工资管计划

  1、投资主体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10.00%。

  国光电气员工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国光电气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7月30日

  募集资金规模:10,000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认购资金金额:99,999,961.85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认购数量:193.4340万股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如下:

  ■

  注:上述人员中杜浩钦、田相前为发行人全资并表子公司成都迈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根据认定依据被认定为发行人核心员工。上述人员均已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并表子公司成都迈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上述参与对象中,蒋世杰、李泞、邹汝杰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均为公司的核心员工。

  2、参与数量

  国光电气员工资管计划认购数量约为本次发行总规模的9.99%,即193.4340万股,获配金额99,999,961.85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限售期限

  国光电气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国光电气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935.4932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1.44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43.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73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9元(按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8.84元(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9,561.77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中汇会计师税务师(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6700号)。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8,946.73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6700号),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0,615.04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1,342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71.194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4.01%。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60.00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629442%,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659.5749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4251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04.2988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004.2988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0.4251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号为中汇会审[2021]1480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公司2021年1-6月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披露。其中,2021年1-6月的财务报表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21]6296号”《审阅报告》,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上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1年经营情况良好,预计2021年业绩较2020年实现增长:预计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55,000万元~65,000万元,较2020年同比变动23.36%~45.7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000~18,000万元,较2020年同比变动41.14%~95.42%。

  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是财务部初步测算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也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情况与经营业绩较为稳定,总体运营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变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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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赵亮,男,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了东软载波、天和防务、三诺生物、奥瑞金、白云电器、朗新科技、彩讯科技、睿创微纳、左江科技、斯达半导等 IPO 项目,歌尔声学、天康生物、全聚德等再融资项目,东软载波、新研股份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工作。

  马峥,男,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信息传媒行业组总监,曾负责或参与了彩讯股份、斯达半导、奥瑞金、成都深冷、震有科技、楚天龙、泰坦科技等多家公司的 A 股 IPO 工作,负责了神州泰岳、东杰智能、华扬联众、金宇车城等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导完成了对广州优蜜、墨麟股份、互爱互动等信息传媒行业企业投资及资本运作工作。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余环亚、实际控制人张亚、周文梅承诺:

  “1、本公司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公司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

  2、自国光电气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国光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国光电气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本公司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5、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若国光电气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国光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

  7、上述承诺均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8、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二)持有公司申报前6个月内受让控股股东股份的股东承诺

  一、公司股东昆明瓴量、天翊创业承诺:

  “1、本企业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国光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国光电气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本企业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5、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6、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7、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东黄雁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人所持有国光电气股份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国光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国光电气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国光电气股票。在持有国光电气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国光电气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一、公司股东国之光承诺:

  “1、本企业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如本企业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4、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东兵投联创承诺:

  “1、本企业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如本企业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4、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6、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企业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股东孙善忠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国光电气上市后6个月内如国光电气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国光电气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国光电气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任职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

  5、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国光电气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6、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国光电气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国光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

  7、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8、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9、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光电气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四、公司股东王莉、唐华等自然人股东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人所持有国光电气股份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国光电气股票。在持有国光电气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国光电气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限制。

  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下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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