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6,491,099.02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尚不知晓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年8月25日,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72民初1168号】,武汉海事法院就公司三级子公司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华泰船业有限公司、熊成根、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三级子公司江苏开元船舶有限公司就其与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华泰船业有限公司、熊成根、南京东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事项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为136,491,099.02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公开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二、 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收到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72民初1168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华泰船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融资款136,491,099.02元、利息3,016,222.40元,合计139,507,321.42元,并承担所欠融资款其后利息(DZ-32船融资款17,517,869.53元按年利率7.38%自2015年10月28日起计,DZ-34 船融资款48,802,550.09元按年利率7.5%自2018年4月20日起计,DZ-35船融资款70,170,679.40元按年利率7.5%自2018年5月17日起计,均按季度结息);
2、被告熊成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被告南京东泽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3、确认原告对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编号:苏A13-00-2016-0002)项下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确认原告对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编号:苏A13-00-2016-0003)项下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4,256元,连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29,256元,由原告负担29,256元,三被告共同负担70万元。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尚不知晓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报备文件
武汉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鄂72民初1168号】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