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和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132,4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将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17,000万元调剂至全资子公司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领益”),将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12,000万元调剂至全资子公司赛尔康(贵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港赛尔康”),调剂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2.01%。调剂后,公司为成都领益的担保额度由人民币5,400万元调整至人民币22,400万元,为贵港赛尔康的担保额度由人民币30,000万元调整至人民币42,000万元。
本次调剂担保额度属于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剂,以上调剂担保事项已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亮彩”)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福永支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福永支行向东方亮彩提供人民币2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21年8月19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公司、领益智造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及东莞市欧比迪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福永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成都领益、贵港赛尔康向汇丰银行申请的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1,400万元的非承诺性组合循环授信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保证书签订日(含该日)至终止日(含该日)起三年。
公司全资子公司贵港赛尔康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以下简称“贵港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贵港分行向贵港赛尔康提供人民币20,000万元的借款金额。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贵港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人东方亮彩、领益科技、成都领益、贵港赛尔康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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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赛尔康(贵港)有限公司本次合计使用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21,400万元,统计担保额度时按其各自最高可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21,400万元进行计算。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授信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第三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保证
1.1保证人向银行连带保证客户按时支付担保债务,并保证一经要求立即向银行支付担保债务。
1.2保证人在第2.1条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应超过最高债务。
1.3根据本保证书被索偿或执行的任何保证人应(作为额外义务人且不以最高债务为限);
a)支付自银行要求保证人支付担保债务之日起至银行收到全部担保债务为止(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或任何限制客户付款的情况发生之前和之后)相关担保债务上产生的违约利息;及
b)一经要求立即全额补偿银行因对保证人执行本保证书而产生的全部开支(包括律师费)。
2、持续性及额外保证
2.1本保证书是担保全部担保债务的一项持续性保证。保证人保证一经要求即向银行支付该等保证债务,无论该等要求在债权确定期间之内或之后做出。就每一保证人而言,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在三年,自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第一条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债权人与债务人赛尔康(贵港)有限公司之间自授信期间内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第二条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授信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第三条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公司意见
公司本次调剂担保额度属于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剂,是对成都领益、贵港赛尔康正常经营发展的支持,有助于满足成都领益、贵港赛尔康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促进其业务发展;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可控,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额度内部调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744,449.5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1.49%。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709,860.54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0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4,589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协议;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