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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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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99                      证券简称:华润三九                        公告编号:2021-034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董事均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换届选举

  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职工代表投票选举,公司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第八届董事会由董事王春城先生、韩跃伟先生、魏星先生、郭巍女士、邓荣辉先生、邱华伟先生、周辉女士,独立董事姚兴田先生、屠鹏飞先生、许芳女士、刘俊勇先生组成。第八届监事会由监事陶然先生、翁菁雯女士、唐娜女士、张继红先生、陈丹女士组成;任期均为三年。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4日、2021年5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换届选举的公告》(2021-022)。

  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1—032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九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21年8月13日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 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请见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网址:www.cninfo.com.cn),报告摘要请见《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21-034)。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关于修订《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随着金融市场环境及政策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金理财管理制度》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拟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润三九或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拟修订为: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润三九”或“公司”)的现金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现金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二条 现金理财管理是指华润三九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为目标,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利用货币市场基金、内部贷款、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短期投资和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过程。

  拟修订为:

  第二条 定义 现金理财管理是指华润三九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为目标,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利用内部贷款、银行理财(含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银行结构性存款及其他短期投资和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过程。

  (三)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三条 现金理财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其中以资金安全及保持合理的流动性以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和战略性投资需求为主要原则,并遵循规范程序,对投资产品作充分评估后再进行运作,不片面追求高收益。

  第四条 在确定现金理财的运作方式及投资期限时, 应考虑适度分散原则, 并与资金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拟修订为:

  第三条 原则 (一)现金理财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原则,其中以资金安全及保持合理的流动性以满足公司日常运营和战略性投资需求为主要原则,并遵循规范程序,对投资产品作充分评估后再进行运作,不片面追求高收益。(二)在确定现金理财的运作方式及投资期限时,应考虑适度分散原则,并与资金计划相匹配,避免投资过于集中而加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新《现金理财管理制度》 拟增加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润三九及其下属企业。

  (五)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五条 主体 华润三九的现金理财主体为华润三九总部,所有下属企业不得擅自进行现金理财业务。

  拟修订为:

  第五条 主体 华润三九的现金理财主体为华润三九总部,原则上所有下属企业不得擅自进行现金理财业务。如下属企业确有现金理财业务需求,则需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后方可进行现金理财业务。

  (六)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八条 产品 公司进行现金理财的基本产品包括: 1、货币市场基金。指以短期国债、央票、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作为投资对象的开放式基金。 2、银行理财产品。包括资金池类产品、信贷资产转让类产品、债券类产品、票据类产品、结构性产品、混合类产品等。各种产品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参见附表1。 3、信托理财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汇集成立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的产品。 4、经授权可运用的其他投资及理财工具。

  拟修订为:

  第八条 产品 公司进行现金理财的基本产品包括:(一)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等。(二)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不包括保本保证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三)经授权可运用的其他投资及理财工具。

  (七)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九条 现金理财计划周期与项目期限

  1、公司现金理财管理适用于短期闲置资金,理财计划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2、现金理财项目期限应与资金计划相匹配,一般可分为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等,或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其他合适的期限。

  投入理财项目的资金依相关协议赎回后视资金状况可继续投资于同一项目,但继续投资的期限不得超过理财项目的剩余期限。

  拟修订为:

  第九条 现金理财计划周期与项目期限(一)公司现金理财管理适用于短期闲置资金,理财计划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二)现金理财项目期限应与资金计划相匹配,一般可分为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等,或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安排其他合适的期限。

  (八)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如通过信托渠道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市场上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则应委托专业信托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2、购买银行资金池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池的基础资产必须清晰且风险可控,并在理财合同中约定理财资金投资于债券、银行承兑汇票、货币市场产品、AAA级企业信贷资产等明确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发行银行应具有不低于三年的业务操作经历。3、购买银行拟转让的信贷资产,出让资产的银行原则上要求为公司战略合作银行。信贷资产的借款人应为AAA级企业,最近一期期末总资产不低于拟受让信贷资产额度的10倍,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借款人同时还需提供确定的还款来源或足额抵质押物。出让银行应提供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4、购买银行结构类理财产品,产品结构应相对简单,理财合同中应约定合作银行保证本金的安全,合作银行原则上要求为公司战略合作银行。

  拟修订为:

  第十一条 购买现金理财产品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银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在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产品风险评级为R2以内,其基础资产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且基础资产必须清晰且风险可控的,基础资产可以包括:1、低风险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拆借等;2、标准债权资产,包括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国内信用评级为AAA级央企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3、非标准债权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等,其基础资产债务人为国内信用评级AAA级央企;如果基础资产债务人无法满足前述要求,则基础资产需具备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包括足额抵质押物或AAA级央企提供的保证 、回购承诺等。非标债权资产不应涉及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二)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银行结构性存款本金为投资于银行存款,孳息部分挂钩于利率、汇率、指数等金融衍生产品,产品结构应相对简单,产品合同中应约定本金的安全。

  (九)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购买资金运用方式为债权投资的信托产品,包括发放信托贷款,购买信贷资产(包括银行、信托、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参照购买银行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执行。2、针对发放信托贷款或购买银行信贷资产类的信托理财产品,如银行提供担保、银行提供远期回购、或提供的抵质押物为融资额的两倍及以上,可降低对借款人资质的要求。3、购买资金运用方式为股权投资且有远期股权回购条款的信托产品,应视同债权业务操作,并参照购买银行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执行。4、购买信托公司发行的结构化信托理财产品,原则上应作为优先投资人,并只能以债权形式进行投资。 5、购买资金运用方式为其他用途的信托产品,该信托产品原则上应通过信用增级安排,使得理财风险可控。

  拟删除。

  (十)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公司理财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股票、债券、基金(不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外汇及其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产品。

  拟修订为:

  第十二条 公司现金理财资金原则上不得直接投资证券市场产品股票、债券、基金、外汇及其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产品。

  (十一)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公司在选择合作银行及信托公司时,应优先考虑战略合作银行以及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银行或信托公司。

  拟修订为:

  第十三条 公司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应优先考虑战略合作银行以及规模较大、综合实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银行及其银行理财子公司。

  (十二)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拟修订为:

  第十四条 公司现金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现金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十三)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现金理财项目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具体操作方案,经公司相应权力机构审核批准后执行。

  拟修订为:

  第十五条 现金理财项目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具体操作方案,经公司相应权力机构审核批准后执行。

  (十四)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现金理财项目审批程序为:1、现金理财涉及金额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且低于5%的,经独立董事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2、现金理财涉及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3、其他有关事项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拟修订为:

  第十七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现金理财项目审批程序为:(一)现金理财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且低于5%的,经独立董事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二)现金理财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三)其他有关事项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十五)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本制度第九条所述赎回后继续投资的决定及具体安排,由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并实施。

  拟删除。

  (十六)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现金理财管理的法律文本需按管理权责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审核法律条款,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核商务条款。

  拟修订为:

  第十八条 现金理财管理的法律文本需按管理权责审核,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审核法律条款,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商务条款。

  (十七)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设立理财资金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各种投资及理财产品并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拟修订为: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设立现金理财产品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现金理财产品,并跟踪各种现金理财产品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十八)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对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状况和台账进行审计、复核,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风险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司及时中止委托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拟修订为:

  第二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对现金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状况和台账进行审计、复核,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风险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应提请公司及时赎回现金理财产品或终止在该合作方购买现金理财产品。

  (十九)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经办人员在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理财产品到期前,应提前与合作方进行沟通,确保资金到期能够顺利收回或按需要进行再投资。

  拟修订为: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员在各种现金理财产品到期前,应提前与合作方进行沟通,确保资金到期能够顺利收回或按需要进行再投资。

  (二十)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于现金理财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收回全部本金和收益。

  拟修订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于各种现金理财产品到期后七个工作日内收回现金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本金和收益。

  (二十一)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相关决议情况及理财项目的进展情况按深圳证券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收益情况。

  拟修订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相关决议情况及现金理财项目的进展情况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收益情况。

  (二十二)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以上”、“之内”含本数。

  拟修订为: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以上”、“以内”、“之内”含本数。

  (二十三) 新《现金理财管理制度》 拟增加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为公司一级制度。

  (二十四)原《现金理财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拟修订为: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011年5月20日发布的原《华润三九现金理财管理制度》同时废止。本制度生效后,相关现金理财业务适用本制度;本制度生效前,相关现金理财业务适用原制度。

  该议案尚需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关于与润鑫保理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参见《华润三九关于与润鑫保理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1-035)。

  关联董事王春城先生、韩跃伟先生、魏星先生、郭巍女士、邓荣辉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参见《华润三九续聘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2021-036)。

  该议案尚需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 关于公司2020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的议案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邱华伟先生、周辉女士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 关于公司2021年度业绩合同的议案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邱华伟先生、周辉女士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奖金支付方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意见如下:本次支付方案根据公司业绩表现及经营情况制定,参考了医药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符合华润三九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对以上议案的表决结果。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邱华伟先生、周辉女士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1—033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七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21年8月13日发出。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 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记载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 关于与润鑫保理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详细内容请参见《华润三九关于与润鑫保理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1-035)。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1—035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润鑫保理开展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随着配方颗粒业务发展及外部环境变化影响,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本公司”或“公司”)应收账款账期有所加长,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拟与润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保理”)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效降低公司应收账款规模,盘活公司应收账款资产,加快资金周转,提升公司运营质量。本次业务为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具体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期限不超过1年)。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润鑫保理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已于2021年8月23日经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王春城先生、韩跃伟先生、魏星先生、郭巍女士、邓荣辉先生回避了表决,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其余6名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润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24日

  注册地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徐后胜

  注册资本:30000 万人民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X96C3N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润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是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20年末,润鑫保理资产总额人民币71127.69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41013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42.49万元,净利润人民币117.69万元。

  (二)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润鑫保理为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因此为本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关联方。 经查询,润鑫保理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部分应收账款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润鑫保理受让应收账款时按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向公司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并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收回本金及收取利息。本次业务为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保理业务申请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年内,具体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期限不超过1年)。

  四、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保理融资利率及保理服务费率。

  五、 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与润鑫保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保理合同》,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受让甲方与债务人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乙方为其提供保理服务。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保理融资利率和保理服务费率:根据市场费率水平双方协商确定。

  2、业务方式:由乙方受让甲方的应收账款,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3、应收账款所有权:乙方对应收账款享有完全权利,甲方不再拥有对应收账款之所有权利。

  4、应收账款回购及追索权:除特别约定,乙方均不能向甲方追索及回购,包括因付款方自身问题而产生的信用风险而导致付款方未能偿还应收账款,乙方亦不能向甲方追索及回购。

  六、 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公司拟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应收账款结构,降低应收账款相关风险,加快资金回笼。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年初至今,公司与润鑫保理、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发生相关关联交易。年初至今,在股东大会批准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约9亿元;在股东大会批准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日均存款余额约2亿元,未进行现金理财业务;在董事会批准额度内,公司子公司华润三九(郴州)制药有限公司暂未向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采购能源。

  八、 审核程序

  1、 独立董事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审议;

  2、该交易作为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九、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与润鑫保理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之基本情况,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由于该交易涉及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效降低公司应收账款规模,盘活公司应收账款资产,加快资金周转,提升公司运营质量。交易定价参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对以上议案的表决结果。

  十、 其他安排

  公司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前述协议/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确定协议/合同,并办理协议/合同签署、修订、履行等相关事宜。

  十一、 备查文件

  1、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理合同》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股票代码:000999        股票简称:华润三九      编号:2021—036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2、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或“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从2018年度起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为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0年末拥有合伙人189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0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645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0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72人。安永华明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47.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45.8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21.46亿元。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100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收费总额人民币8.24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拟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谢枫先生,于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5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寅先生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6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拟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易奥林女士于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拟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暂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0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239万元(含差旅费),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06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3万元。

  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量和所需时间,按照相关审计业务收费标准,决定2021年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安永华明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议案之基本情况,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将召开2021年第九次会议审议该议案,并拟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该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安永华明是大型专业会计中介服务机构,在历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中排名前列,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安永华明为公司2018、2019、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在公司历年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安永华明至少有一名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拥有医药行业业务经验,且负责过5家以上国内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符合公司制度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会议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量和所需时间,按照相关审计业务收费标准,决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2、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相关资质文件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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