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14,972.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判决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就北京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波”)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十三案,本公司于2018年8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并于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26日、2019年5月29日、2019年10月8日、2020年6月6日、2020年12月24日披露了相关进展公告(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8—076号、临2018—078号、临2019—003号、临2019—025号公告、临2019—046号、临2020—021号、临2020—041号公告)。
近日,本公司自深圳恒波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的(2021)粤03民终6921—694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北京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为驳回北京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6921 号-6937 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中邮普泰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6938 号-6943 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北京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