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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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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 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临2021-61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9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对关注函中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

  问询一:结合合慧伟业收到相关执行裁定书的时间,说明其未按《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合法合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原因,尤其是其在减持行为发生前未披露减持计划的原因、相关责任人,以及你公司是否存在已知悉相关信息却未督促合慧伟业及时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形。

  公司回复:

  合慧伟业、上市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日、2021年7月12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恢796号),裁定书显示:变价被执行人合慧伟业持有的*ST天首4000万股以清偿债务。

  实际控制人邱士杰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变价被执行人股票的方式会以拍卖形式进行,而不大可能通过二级市场直接变卖,这期间各方仍在等待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文件,以便参与股票的拍卖,争取保障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受影响。由于处置股份的时点及方式尚未最终确定,尚具备再次争取和解的可能性,因此,合慧伟业没有制订减持股票的计划。由于合慧伟业没有减持股票的计划,上市公司无法强制合慧伟业为进行股票减持做出计划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且此次以二级市场变卖方式的司法强制执行,法院未出具事前变卖通知,导致合慧伟业无法按《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合法合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问询二: 补充披露舒兰天首、合慧伟业的股权架构图,在此基础上说明《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中未揭示本案申请执行人舒兰天首与被执行人合慧伟业最终实际控制人同为邱士杰的原因,是否属于邱士杰刻意隐瞒该等关系或你公司明知相关信息却不予披露。

  公司回复:

  2020年10月15日,舒兰天首与源利公司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因未支付相应的转让对价,其股东舒兰天首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舒兰天首60%的股权全部质押给源利公司作为履约保障,并于2020年10月23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为保障后续能够如约支付债权转让对价,邱士杰默许同意舒兰天首处于实际上由源利公司控制的状态。

  由于时间仓促、工作疏忽,公司在编制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时仅按贵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中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进行了披露,未对是否披露案件申请执行人舒兰天首的实际控制人情况进行深入琢磨,行为不存在刻意,邱士杰亦不属于刻意隐瞒该等关系或公司明知相关信息却不予披露的情况。

  舒兰天首股权架构如下图:

  ■

  合慧伟业股权架构如下图:

  ■

  问询三:说明合慧伟业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质权人在合慧伟业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多次转移时是否发生变化,如是,请说明详情以及合慧伟业是否及时按相关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合慧伟业持有公司的40,000,000 股股份一直被质押登记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名下,未因合慧伟业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发生多次转移时发生变更。

  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冻结的情况,同时披露了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2013年5月,合慧伟业因资金流动周转向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委托贷款借款1.2亿元,合慧伟业将其持有的公司40,000,000 股股份质押给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质押比例为100%,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权人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质押期为自2013年5月16日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因合慧伟业未如期归还委托贷款,2013年12月4日,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将合慧伟业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合慧伟业归还《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本息,后双方达成调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101号),调解协议内容为:合慧伟业应偿还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借款1.2亿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费用;如合慧伟业不能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有权对合慧伟业持有的公司40,000,000 股股份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等处分,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陈钟民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供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小写:120,00000.00元)的委托贷款而形成并经《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全部委托贷款主债权、担保权利、委托人权利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余额及全部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切费用等(统称“标的债权”)。2013年3月9日沈英民与陈钟民、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标的债权业经陈钟民转让予沈英民。2019年12月26日,沈英民与邯郸市邦文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债权转让协议》,沈英民将上述标的债权转让予邯郸市邦文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将(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邯郸邦文。2020年3月2日深圳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邯郸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10月10日,邯郸邦文将(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源利(北京)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5日,源利公司再转让给舒兰天首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并向合慧伟业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合慧伟业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意债权转让。2021年2月3日,广东省深圳中院出具(2020)粤03执恢796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舒兰天首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问询四:说明舒兰天首受让相关债权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舒兰天首受让相关债权的原因、时间、支付对价的方式和金额、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说明舒兰天首选择申请强制执行合慧伟业所持你公司股份而非选择其他解决途径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用司法裁定和强制执行便利合慧伟业规避股份减持相关限制性规定、实现“清仓式”减持的情形。

  公司回复:

  一、舒兰天首受让相关债权的详细情况

  邱士杰2015年8月12日,通过控股合慧伟业成为天首发展实际控制人,此前合慧伟业原股东遗留了较多诉讼纠纷,此次的强制执行案件也是当年的遗留纠纷之一,至今未能了结。若能承接债权,不仅能保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不因此而出现变动,保持上市公司运行稳定,同时也有利于今年确保上市公司不失去上市地位,包括引起本案变卖股权的诉讼,也是合慧伟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因此,舒兰天首于2020年10月15日受让了源利公司债权。协议中支付对价约定为“2021年6月30日前,乙方(舒兰天首)应向甲方(源利公司)支付债权转让对价款1.2亿元,逾期支付的,乙方应按月息1.5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天首产业公司将其持有天首资源公司60%的股权质押给源利公司,并协助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二、减持原因

  由于合慧伟业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外的债权人詹庆辉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终结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兴业执行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结案,已实际严重影响了詹庆辉执行案的进度”,最终导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二级市场变卖方式处置了合慧伟业所持上市公司的股权。

  综上,舒兰天首不存在利用司法裁定和强制执行便利合慧伟业规避股份减持相关限制性规定、实现“清仓式”减持的情形。

  问询五:请邱士杰结合舒兰天首办理本次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和主要时间节点,说明其同时作为*ST天首董事长、财务总监、实际控制人,以及申请执行人舒兰天首、被执行人合慧伟业的最终实际控制人,知悉或决策相关事项的时间,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披露股权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相关信息或阻挠*ST天首予以公告的情形。

  公司回复:

  2020年10月22日,邯郸邦文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21年2月23日,合慧伟业收到变更申请执行人为舒兰天首的执行裁定书;邱士杰于2021年7月2日收到《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恢796号);上市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执行裁定书》([2020]粤03执恢796号之一)。邱士杰认为,按照相关强制执行规定,被执行的股票会以网络拍卖方式进行,其意愿是参与拍卖。在具体执行方式、执行时点未确定的情况下,未主张上市公司在未收到拍卖执行通知书时履行信息披露。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已向合慧伟业开户证券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粤03执恢796号),同时,本案外的债权人詹庆辉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终结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兴业执行案的执行情况以及结案,已实际严重影响了詹庆辉执行案的进度”,要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尽快执行。对于前述事实,邱士杰和上市公司均不知情。直至2021年8月11日董秘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服务专区信息时,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截止2021年8月10日已通过证券公司卖出股票1443万股,才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邱士杰告知。

  因此,邱士杰不存在故意隐瞒相关信息或阻挠*ST天首予以公告的情形。

  问询六:结合你公司本期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分析公司股票退市风险大小,并及时充分披露风险提示;同时结合合慧伟业“清仓式”减持后你公司股权结构,分析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风险,如是,具体说明并及时充分披露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

  因公司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均为负值且全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公司股票于2021年5月6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14.3.5条的相关规定,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2021年7月15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经公司财务部门测算2021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2200万元至-1480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亏损-0.0651元/股至-0.0438元/股,2021年半年度报告将在2021年8月26日披露。

  为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增加公司营业收入,公司在子公司西藏天首工贸有限公司拟建设颗粒钾肥生产线,该生产线已于2021年6月1日收到西藏自治区藏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许可的《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2021年度]藏工管经投资备004号),西藏天首10万吨/年钾肥造粒项目完成项目备案;2021年5月13日,公司在山西投资设立山西天首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合资建设10条键合材料生产线,该键合材料生产项目已完成环评和排污许可;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钼矿建设仍在基建期。截止目前,上述三个项目均未能产生经营效益,2021年度公司的经营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存在退市的风险。但上述三个项目仍在积极向前推动中,工程进度平稳有序。

  此次公司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变卖减持本公司股份,为司法强制执行,已导致公司无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现暂无控股股东行使控制权。在此形势下,邱士杰身为公司董事长及财务总监,仍在全面负责公司董事会运行和生产的正常经营,目前,公司董事会运行稳定、正常,公司子公司运行良好,但公司仍将面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 临2021-64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阶段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6月26日及7月13日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以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林天首”),以现金9.53亿元购买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矿业”)持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股权和吉林天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34,200万元债权的重大资产收购事项,合计交易金额为12.95亿元,合伙企业吉林天首的GP为本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腾龙”),出资100万元;LP之一为本公司,出资4.99亿元;LP之二为北京日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信投资”),出资8亿元(2018年8月24日已终止与日信投资的合作)。本次交易完成后,吉林天首将持有天池钼业75%股权并享有对天池钼业的34,200万元的债权。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相关议案(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7-68])等及其他相关公告)以及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13日、10月13日、11月13日、12月13日和2018年1月3日、2月3日、3月3日、4月3日、5月3日、6月5日、7月5日、8月4日、9月4日、10月9日、11月9日、12月8日及2019年1月9日、2月12日、3月9日、4月10日、5月10日、6月11日、7月9日、8月8日、9月10日、10月9日、11月9日、12月10日、2020年1月10日、2月11日、3月10日、4月30日、5月30日、7月23日、8月22日、9月17日、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19日及2021年1月19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20日、5月22日、6月22日、7月22日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实施阶段进展公告(详情请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17年12月29日,天成矿业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吉林天首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至此,吉林天首持有天池钼业75%的股权,成为天池钼业控股股东。

  2018年4月26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7032号)和《关于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渡期损益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18]002813号),经审计,公司收购的标的资产天池钼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一个会计年度过渡期的经营,天池钼业净利润亏损金额为2,549.20万元,其股权75%部分的亏损金额为1,911.90万元,根据转让协议约定,将由天成矿业承担,用于冲减剩余股权转让款(详情请见《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情况的公告》(临[2018-19]))。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深证上[2019]27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实施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终止与专业机构北京日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作投资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刊登在2018年8月27日指定媒体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8-44]))。

  2018年9月10日,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凯信腾龙与日信投资共同签署了退伙协议,同意日信投资从吉林天首退伙,吉林天首仍由公司下属子公司凯信腾龙担任普通合伙人(GP),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LP),无其他合伙人。

  2019年4月3日和4月1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该合同以天池钼业小城季德钼矿25000t/d项目为标的,承包人中冶天工集团以总承包方式,为发包人天池钼业建设钼矿选矿生产系统、供回水和尾矿系统,及配套厂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暂定为8亿元人民币(具体以合同约定条款,实际结算为准),本公司为天池钼业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该担保事项未提供反担保。(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并为其提供履约担保的公告》(临[2019-1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并为其提供履约担保的补充公告》(临[2019-16])、《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9-23))。

  2019年5月28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与兖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露天采矿工程总承包合同》,该合同就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日处理25000吨钼矿石项目的矿岩采、剥运输,年开采矿石量约825万吨(并满足发包方扩产要求)的全过程实行总承包。合同预估总价款为人民币912,620,800元(具体以合同约定条款,实际结算为准)(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采矿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公告》(临[2019-34]))。

  2020年2月21日和3月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放弃相关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根据天池钼业增资扩股方案,天池钼业与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吉林六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通矿业”)、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钼股份”)、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投资”)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天池钼业本次增资扩股,金钼股份、亚东投资共同以50,000万元认购天池钼业新增注册资本14258.9438万元,天池钼业注册资本将由32,500万元增加至46,758.9438万元。2020年5月16日,天池钼业完成增资后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后天池钼业的股权结构为:吉林天首持股52.1291%,为控股股东,金钼股份持股18.2967%,六通矿业持股17.3764%,亚东投资持股12.1978%。(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0-10])、《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放弃相关优先认购权的公告》(临[2020-11])、《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放弃相关优先认购权的补充公告》(临[2020-11])、《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0-16]))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临[2020-46]))。

  2020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控股子公司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签订〈债务处置安排协议〉的议案》,就上述重大资产收购事项本公司与天成矿业、天池矿业三方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本补充协议是对2017年4月13日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2017年6月22日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部分条款的补充修订,就吉林天首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天成矿业持有的天池钼业75%股权(增资前)和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3.42亿元债权事项的支付方式进行修订;同时,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与天池钼业、天池矿业三方签订了《债务处置安排协议》,就上述收购协议中34,200万元债权交割期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条款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0-2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资产购买相关补充协议的公告》(临[2020-27]))。

  2020年8月27日和9月15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之解除协议〉并解除为其提供的履约担保的议案》,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三方于2019年4月3日签订的《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已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0-52])、《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之解除协议〉并解除为其提供的履约担保的公告》(临[2020-53])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0-57])、《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之解除协议并解除为其提供的履约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临[2020-58]))。

  2020年9月25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陕建”)签订《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小城季德钼矿25000t/d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合同就天池钼业选矿厂主厂房及附属设施及机电设备安装等实行总承包,合同预算总价款为4.5亿元人民币(以实际结算为准)。(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公告》(临[2020-61]))。

  2020年10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天成矿业诉本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截止2020年9月30日的收购其75%股权(增资前)剩余转让款180,881,018.76元及利息16,223,909.6元,同时申请冻结了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持有的天池钼业197,104,928.40元注册资金对应的42.228%的股权。2021年1月15日,天成矿业再次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持有的天池钼业103,474,500元注册资金对应的22.169%的股权。目前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持有的天池钼业75%股权(增资后为52.1291%)已全部冻结,本案已于2021年4月25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详情请见《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0-66])、临[2021-10])。

  2021年6月18日,天池钼业与陕西华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实业”)签订《委托贷款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天池钼业委托华光实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渭南分行”)申请1.8亿元贷款,期限三个月,用于天池钼业采购大型采选设备,天池钼业以自有小城季德钼矿25000t/d项目在建工程(含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85.4004公顷和64.3749公顷)及相关设备进行担保。协议双方与中国银行渭南分行分别签订了10000万元和8000万元的《对公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并且委托贷款协议中的10000万元资金已汇入天池钼业。

  目前,交易各方仍在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天池钼业的矿山建设正在按计划稳步推进,选矿厂主体设备安装正在进行;采矿场基建剥岩工程已基本完成;尾矿库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

  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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