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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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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廖荣华  彭  嵬  Tang, Tsz Ho Michael

  (邓子豪)

  王  欣   雷良海                        

  

  全体监事:

  王晓桦  金益  汪洁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廖荣华  彭 嵬  贺亮

  

  张 杰    聂 磊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21日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0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0年7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年9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年9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年1月1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四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年4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1年8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7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2021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程序

  1、2020年10月21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1年2月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8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四)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于2021年8月1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341号),截至2021年8月16日15时,国信证券累计收到移为通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5,999,980.74元(大写:叁亿叁仟伍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柒角肆分)。

  2021年8月17日,国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发行人会计师2021年8月1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345号),截至2021年8月17日止,移为通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14,445,399股,发行价格为23.26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5,999,980.74元(大写:叁亿叁仟伍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柒角肆分),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114,987.5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9,884,993.21元,其中:股本人民币14,445,399.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315,439,594.21元。

  (五)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最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14,445,399股,未超过本次拟发行数量15,737,704股(含15,737,704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8月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21.35元/股。

  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3.26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8.95%。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35,999,980.74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114,987.53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329,884,993.21元,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33,600万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23.26元/股,发行数量14,445,399股,募集资金总额335,999,980.74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承销办法》《注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8月3日向深交所报送《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并于2021年8月6日向深交所提交了《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会后事项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156名、《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投资者11名及《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至簿记开始前新增意向投资者6名,共计173名,具体为:截至2021年7月30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公司54家;证券公司30家;保险机构18家;QFII1家;其他机构投资者30家;自然人20名;共计173名。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1年8月6日(T-3日),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上述《认购邀请书》发送前询价对象列表内的156名投资者及《发行方案》报送后至《认购邀请书》发送前新增意向的11名投资者送达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2021年8月9日至8月10日向在此期间新增意向的6名投资者补充发送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新增的17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17名新增意向投资者中,有11名投资者: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崇海投资有限公司、UBS AG(瑞士银行)、岳亚梅、北京益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富善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哲、朱明华、林春晓于2021年8月11日(T日)参与询价,其中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崇海投资有限公司、UBS AG(瑞士银行)、岳亚梅获得配售。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以上11名投资者不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上述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承销办法》《注册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2、申购报价情况

  2021年8月11日(T日)8:30-11:30,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共有25名投资者参与报价。经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另有2名投资者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但未提供报价,被认定为无效申购剔除外,上述25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上述25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

  3、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规模,确定以23.26元/股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股数为14,445,399股,认购总金额为335,999,980.74元。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11家,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获配金额及限售期具体情况如下:

  ■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承销办法》《注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投资者均在《询价对象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3,482,378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2、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资攀山二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认购数量为2,149,613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3、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景林丰收3号私募基金、景林景泰丰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3,009,457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1,418,74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5、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1,418,74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6、深圳市崇海投资有限公司

  ■

  深圳市崇海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859,845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7、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认购数量为773,860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8、朱洁

  ■

  朱洁本次认购数量为472,914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9、岳亚梅

  ■

  岳亚梅本次认购数量为429,92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10、UBS AG(瑞士银行)

  ■

  UBS AG(瑞士银行)本次认购数量为429,922股,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二)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无需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岳亚梅、朱洁为自然人,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因此无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

  2、UBS AG(瑞士银行)为QFII,其认购资金为QFII自有资金,因此无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

  3、深圳市崇海投资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策划;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技术交流;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等。其均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已提供自有资金承诺函及无需备案的说明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因此无需产品备案及私募管理人登记。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1只产品为公募产品,因此无需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需要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情况如下: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45只产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3只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备案的产品,已完成产品备案。

  2、上海景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及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3、众石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其认购资金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因此无需产品备案。

  (三)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

  经核查,上述11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四)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五)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张存涛、余东波

  项目协办人:张达

  项目组成员:黄苏越、肖雨曦

  联系电话:021-60871325

  传真:021-60933172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负责人:顾功耘

  经办律师:陈炜、王璇

  联系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一芳、张叶盛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一芳、张叶盛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止2021年7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4,445,399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廖荣华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用于4G和5G通信技术产业化项目、动物溯源产品信息化产业升级项目、工业无线路由器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无线M2M领域,有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改善和提升产品结构,有助于公司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三)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构成实质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保荐机构(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8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发行方案》,并于2021年8月3日报送深交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发行方案》中相关约定执行。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并发表了意见,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锦天城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授权和批准,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发行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发行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对《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1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21年8月21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年8月21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年8月21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5、经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6、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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