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宋斌、高运奎、隋延波、孔德龙、李恕华、杨玉清、王平、宫国伟、于海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本次权益变动因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不涉及股东个人持股数量的增减;
2、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9日,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宋斌、高运奎、隋延波、孔德龙、李恕华、杨玉清、王平、宫国伟、于海龙(以下简称“宋斌等九名自然人”)签署了《一致行动解约协定》,约定自《一致行动解约协定》签订之日起,宋斌等九名自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本次权益变动前,宋斌等九名自然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9,714,2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95%,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宋斌等九名自然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其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增减变动。宋斌仍为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运奎、隋延波、孔德龙、李恕华、杨玉清、王平、宫国伟、于海龙不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宋斌等九名自然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一致行动关系签署及解除情况
1、一致行动关系签署情况
2007年12月26日,宋斌、高运奎、李恕华、隋延波、景勇、翟凤英、孔德龙、杨玉清、王平、宫国伟、于海龙等11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公司相关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2014年5月7日,宋斌、高运奎、李恕华、隋延波、景勇、翟凤英、孔德龙、杨玉清、王平、宫国伟、于海龙等11人签署《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一)》,约定:宋斌、高运奎、李恕华、隋延波、翟凤英、孔德龙、杨玉清、王平、宫国伟、于海龙等10人与景勇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景勇不再受原《一致行动协议》之约束,无需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其他各方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仍需继续遵守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2015年12月5日,宋斌、高运奎、李恕华、隋延波、翟凤英、孔德龙、杨玉清、王平、宫国伟、于海龙等10人签署《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二)》,约定:宋斌、高运奎、李恕华、隋延波、孔德龙、杨玉清、王平、宫国伟、于海龙等9人与翟凤英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翟凤英不再受《一致行动协议》和《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一)》之约束,无需履行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其他各方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仍需继续遵守《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补充协议(一)》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截至《一致行动解约协定》签署之日,一致行动关系约定方均严格遵守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的履行。
2、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情况
2021年8月19日,宋斌等九名自然人签署了《一致行动解约协定》(以下简称“解约协定”),经共同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定:
本解约协定自各方共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致同意解约前述的“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该协议的情形,在解约后,由违约人本人负责承担后续所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相关法律责任;在本解约协定签署生效后,对此前依据“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已经书面所做出的承诺事项尚未达到规定时间或规定条件的,各方应继续履行承诺直至所承诺事项的规定时间或条件达成为止,若有违约,则由违约人本人负责承担相应的直接和间接相关法律责任;对本解约协定未尽事宜,由签署各方通过协商协调解决,经协商协调如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人可在本协定签署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解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动。
3、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宋斌等九名自然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解约协定》;
2、《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