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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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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21-073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收购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就原告九江利顺升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刘典平、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及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本案与另一案的审理结果有关联,而另一案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尚未审结,武宁县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从中止开始日起本案审理期限暂停计算。

  2.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一、 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九江利顺升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九江利顺升”)向武宁县人民法院(简称“武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本公司拟收购32.36%股权所在公司——江西巨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巨通”)列为被告,并将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稀土集团”)、厦门三虹钨钼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三虹”)、刘典平、江西卓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江西卓新”)及昆山海峡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简称“海峡基金”)列为第三人(简称“本案”)。本案案由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号是“(2021)赣 0423 民初 1699 号”。武宁县法院已经受理本案。

  就本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已于2021年7月10日披露了《关于拟收购的标的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21-60)。

  二、 本案进展情况

  2021年8月19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稀土集团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江西巨通向武宁县法院提交的《中止审理申请书》及“(2021)赣 0423 民初 1699 号”《民事裁定书》等文件。

  根据上述文件,武宁县法院受理本案后,江西巨通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江西巨通提出,根据九江利顺升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江西巨通2014年11月28日《股东会决议》(简称“案涉股东会决议”)被判决不成立,是九江利顺升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案涉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对本案案件事实的查清有重要影响。但就案涉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江西巨通不服武宁县法院作出的“(2019)赣0423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民终718号”《民事判决书》的认定,已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江西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江西省高院已经立案审查,案号为“(2021)赣民申1061号”,目前尚未审结。有鉴于此,江西巨通依法向武宁县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

  武宁县法院收到江西巨通中止审理的申请后,认为武宁县法院“(2019)赣0423民初676号”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尚处再审阶段[注:即上述“(2021)赣民申1061号”案件],其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关联,故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从中止开始日起本案审理期限暂停计算。

  三、 福建稀土集团的意见

  福建稀土集团表示其和厦门三虹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全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 本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本案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及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 福建稀土集团于2021年8月19日发出的《关于江西巨通涉及诉讼进展的通知》;

  2. 江西巨通向武宁县法院提交的《中止审理申请书》;

  3. 武宁县法院送达福建稀土集团的“(2021)赣 0423 民初 1699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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