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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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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298  证券简称:青岛港  公告编号:2021-028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622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6月2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491,1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6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0,196.64万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山东港口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原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青岛)有限公司、码来仓储(深圳)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①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622元;

  ②持股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359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3598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62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82982133

  特此公告。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1298    证券简称:青岛港    公告编号:2021-029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8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极路7号山东港口大厦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有2名代理人同时代表A股及H股出席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苏建光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其中冯波鸣董事因其他公务安排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

  3、 董事会秘书刘永霞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丽、吴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9日

  证券简称:青岛港         证券代码:601298        公告编号:临2021-03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8月18日以现场会议及通讯参会相结合的方式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港极路7号山东港口大厦2417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苏建光主持,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并经过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选举李武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增补李武成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结束之日。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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