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1-09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21)川 0107 民初 325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 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额度为32,703.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06.47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西藏发展”)于前期发现公司涉及(2021)川 0107 民初 3251号案件,经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联系,于2021年2月26日取得(2021)川 0107 民初 3251号票据追索权纠纷的传票、简易程序通知书等资料。原告深圳瞬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 30565100010820171102124******)的票据款人民币3,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年10月17日至 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118,320元;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19日为人民币120,822.23元)。2、请求判令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 30565100010820171107125******)的票据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人民币175,208.33元;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7月19日为人民币188,784.73元)。3、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对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7日14时。
2021年4月7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该案延期开庭的情况说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原定本案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7日14时,公司委派律师已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资料。2021年4月6日下午,委派律师收到承办法官电话通知,因未能向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相关文书,故取消2021年4月7日14时的庭审,后续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2021年4月8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传票,法院通知(2021)川0107民初3251号案件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27日15时。
2021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关于公司涉及本案的庭前会议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2021年4月27日下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庭前会议。公 司委派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到庭参加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经过了法庭 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询问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院提 出:公司对案涉保证不知情,该保证也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保证未经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原告提供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原告并非善意担保权 人,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未当庭宣判。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2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2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2021-025、2021-026、2021-033)。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1年8月16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川 0107 民初 3251号),通知本案将于2021年9月3日9时30分开庭。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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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对公司的影响
1、(202)川0107民初3251号票据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截至公告日,公司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上述被冻结账户为母公司账户,公司为控股型公司,所涉账户冻结情况未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上述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额度为32,703.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06.47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传票((202)川0107民初3251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1-09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90号)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9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说明,现就有关问题回复说明如下:
2021年8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涉及(2020)渝05民初1325号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称,因债务纠纷涉诉,你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与债权人方芳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确认债务金额为本金3,000万元、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合计为14,893,150.68元(利息累积计算直至付清为止);债权人方芳同意债务人你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豁免部分债务,部分债务豁免后你公司需偿还的债务总额为1,350万元;你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债权人支付,出现任何一次逾期还款的,债权人不再免除你公司任何债务,你公司应按双方确认的金额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你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12月20日前向债权人分别足额支付675万元。因你公司未按照《协议》支付还款金额,近日你公司获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立案(案号为(2021)渝05执1936号),立案日期为2021年8月2日,执行标的为54,493,152元。
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出借人为方芳的案件截至2020年末应计负债或预计负债金额为1,350万元;除与方芳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外,你公司于2020年12月分别与(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吴小蓉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1. 详细说明你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原因,以及你公司未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公司回复: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具体原因为: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西藏发展所涉诸多案件可能涉及经济犯罪。公司从司法机关获悉,其为调取证据采取了新的举措,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考虑视司法机关调查情况暂时予以缓付。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企查查公开网站获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相关信息,显示案号为(2021)渝05执1936号),立案日期为2021年8月2日,执行标的为54,493,152元。截至目前,公司未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相关材料。企查查登载上述信息的时间为2021年8月5日,董事会办公室在登载后第3个交易日获悉信息,并经公司与方芳核实信息后,于2021年8月11日提交了相关诉讼进展公告,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 详细说明你公司2020年针对方芳借款相关事项的具体会计处理,以及本次被执行立案对你公司相关会计年度(包括而不限于2020年和2021年)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依据。
公司回复:2020年公司就(2020)渝05民初1325号案件与债权人方芳达成和解协议,因本案为当期新发生案件,前期未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故本期直接确认当期新增负债,账务处理为:借方“营业外支出”计入1,350万元,同时贷方计入“其他应付款-方芳”1,350万元。
本次方芳申请执行立案,公司正积极与方芳进行磋商,争取维持原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安排,如若协商不成,债权人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和债务确认标准,公司应按照最终执行金额确认最新的债务,即新债务金额与原和解金额的差额应当计入2021年当期损益,不影响2020年度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仅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将产生不利影响。
3. 说明你公司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小蓉相关债务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按照债务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如是,请说明详情及对你公司相关会计年度(包括而不限于2020年和2021年)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并说明依据。
公司回复:
3.1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尔小贷”)的债务和解情况
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与重庆海尔小贷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并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办理了对应执行和解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1)双方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共欠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54,345.23元,利息及其他费用金额以判决书核算为准。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2)还款计划:公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分两期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足额支付¥4,877,172.62元(大写:人民币肆佰捌拾柒万柒仟壹佰柒拾贰元陆角贰分),具体还款计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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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对公司剩余债务进行全部豁免(包括本金¥4,877,172.62元(大写:人民币肆佰捌拾柒万柒仟壹佰柒拾贰元陆角贰分和本案判决书核算的利息及其他费用);但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豁免仅是对公司的豁免,且该豁免仅为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诺不再就剩余的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2019)渝05民终3840号民事判决书中其余被告仍享有司法追索权。
公司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为:截至本回复日,公司已累计支付重庆海尔小贷款项50万元,正积极筹措资金偿还余款,同时与海尔小贷保持联系。
3.2与吴小蓉的债务和解情况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吴小蓉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约定:
(1)吴小蓉与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共欠吴小蓉借款本金25,900,000元,利息15,755,333.33元(以借款本金25,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其他费用(因仲裁、诉讼、保全引发的费用)724,610.26元,债权合计42,379,943.59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现吴小蓉与公司共同确认标的债权已到期;
(2)吴小蓉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豁免部分债务,债务豁免后公司需偿还债务总额为2,98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豁免情况如下:
①利息豁免:截止2020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总计为15,755,333.33元,吴小蓉同意豁免11,855,333.33元;豁免后剩余需偿还借款本金自2020年12月31日起不再计算利息。
②其他费用豁免:截止2020年12月31日,因仲裁、诉讼、保全等事宜引发的费用总计为724,610.26元,吴小蓉同意全部豁免;
(3)还款计划:公司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分三期向吴小蓉足额支付2,98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还款计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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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足额支付后,则本协议项下公司对吴小蓉的债务清偿完毕,标的债权消灭,(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吴小蓉不得再基于标的债权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若公司未能按上述还款期限任一期足额支付的,则吴小蓉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
该协议执行情况为截至本回复日公司累计已支付吴小蓉200万元,公司正积极筹措资金偿还余款,同时与吴小蓉保持联系。
公司未存在其他未按照债务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
上述与吴小蓉的和解协议以及与海尔小贷的和解协议未能按期支付款项的具体原因为公司流动资金紧张,资金筹措困难。公司目前正积极筹措资金,同时与海尔小贷和吴小蓉协商新的付款期限,若协商不成,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和债务确认标准,公司应按照最终执行金额确认最新的债务,即新债务金额与原和解金额的差额应当计入2021年当期损益,不影响2020年度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仅对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将产生不利影响。
4. 说明你公司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小蓉、方芳等相关债权人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是否附有生效条件;除债务和解协议外,你公司与上述债权人是否同时存在其他协议或约定,如是,请说明详情,并进一步说明你公司针对债务和解协议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回复:
4.1与重庆海尔小贷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
根据公司与重庆海尔小贷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第六条规定:“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且取得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可后生效”。公司于 2020 年12 月 24 日与重庆海尔小贷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并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办理了对应执行和解笔录,本《执行和解协议》已于2020年12月24日生效。
公司与重庆海尔小贷签署的和解协议未附加生效条件,亦不存在除债务和解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或约定。
4.2与吴小蓉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
根据公司与吴小蓉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公司与吴小蓉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已于2020年12月30日生效。
公司与吴小蓉签署的和解协议未附加生效条件,亦不存在除债务和解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或约定。
4.3与方芳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12 月 31 日与方芳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公司与方芳签署的《执行和解协议》已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
公司与方芳签署的和解协议未附加生效条件,亦不存在除债务和解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或约定。
综上,截至目前,公司与上述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未附加生效条件,亦不存在除债务和解协议之外的其他协议或约定。
5. 你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55.71万元。请结合对上述问题2、3、4的回复,说明上述债务和解协议履行情况对你公司净资产的影响,是否可能导致你公司净资产为负值,如是,请说明详情,并及时充分披露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基于上述问题回复所列原因,公司2020年达成的三项和解协议截至本回复日未按期履约,公司净资产将有可能为负值。公司目前一方面积极与相关债权人磋商,同时筹措资金,争取近期妥善予以解决,避免公司净资产为负值。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