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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改《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同时基金名称将由“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982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9月14日生效。根据 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自2015年8月8日起,建信全球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若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基金转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六、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2、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