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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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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山东钢铁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山东钢铁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572,533,9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64%;通过子公司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股2,008,796,8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8.35%。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581,330,81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99%,超过了30%,将导致其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无偿划转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山东钢铁30.26%股份无偿划转给其控股股东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均受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注:本报告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二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莱钢集团为收购人山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持有山东钢铁1,996,785,424股股份,为本次收购人山钢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

  2、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

  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为收购人山钢集团的二级子公司,持有山东钢铁6,005,721股股份,为本次收购人山钢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

  3、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为收购人山钢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持有山东钢铁6,005,721股股份,为本次收购人山钢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

  (一)股权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山东省国资委直接持有山钢集团70%股权,通过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山钢集团20%股权,为山钢集团控股股东;山钢集团直接持有莱钢集团、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间接持有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100%股权;山东省国资委为山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实际控制人,其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介绍

  山钢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国资委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授权范围内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控股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的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故本报告书摘要不对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山东省国资委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进行披露。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一)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所示:

  ■

  备注:上述持股比例为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二)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莱钢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莱钢集团所控制的核心一级子公司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所示:

  ■

  2、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所控制的一级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所示:

  ■

  3、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一致行动人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所控制的一级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所示:

  ■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山钢集团

  山钢集团系国有大型钢铁企业集团,重点发展“黑色金属采矿、冶炼及加工,钢铁贸易及服务,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及技术服务”三大主业,培育发展产业金融、产业园区开发运营、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8年、2019年、2020年山钢集团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山钢集团201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2: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注3: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期末数+所有者权益期初数)×100%

  (二)莱钢集团

  莱钢集团是隶属于山钢集团的国有企业,2018年、2019年、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莱钢集团201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2: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注3: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期末数+所有者权益期初数)×100%

  (三)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

  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山钢集团的国有企业,2018年、2019年、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201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2: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注3: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期末数+所有者权益期初数)×100%

  (四)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是隶属于山钢集团的国有企业,2018年、2019年、2020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会计报表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注2: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注3: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期末数+所有者权益期初数)×100%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山钢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莱钢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莱钢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山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的情况

  (一)山钢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山钢集团拥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

  (二)莱钢集团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莱钢集团拥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

  (三)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拥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

  (四)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八、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莱钢集团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具体如下:

  ■

  除此之外,山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

  九、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情况的说明

  收购人山钢集团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国资委,未发生变化;收购人一致行动人莱钢集团、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两年控股股东为山钢集团,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最近两年控股股东为山东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山东省国资委,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 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一、本次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主要为进一步理顺股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山钢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不断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管理水平,加强品牌建设,提升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综合竞争能力。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授权或审批程序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年8月5日,济钢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将其持有的山东钢铁30.26%的股份无偿划转至山钢集团。

  2、2021年8月17日,山钢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济钢集团所持有的山东钢铁3,312,966,194股股份,占山东钢铁总股本的30.26%。

  3、2021年8月17日,山钢集团与济钢集团签署了《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需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收购前,山钢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59,567,75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2.37%;通过子公司济钢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312,966,19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0.26%;通过子公司莱钢集团、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008,796,86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8.35%。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

  本次收购完成后,济钢集团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方山钢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山东钢铁合计3,572,533,9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64 %;通过子公司莱钢集团、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008,796,866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8.35%,山钢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仍为5,581,330,8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9%。收购完成后的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

  二、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8月17日,山钢集团与济钢集团签署了《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划入方):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划出方):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所持有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钢铁)股份无偿划转至甲方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划转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山东钢铁为本协议划转股份的标的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22;注册资本为1,094,654.9616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99号;经营主业为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二)标的股份基本情况

  1.本协议划转的标的股份为乙方所持有的山东钢铁全部股份: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持有山东钢铁总计约3,312,966,19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0.26%。

  2.乙方将持有的山东钢铁25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2.84%)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3.除前述质押外,被划转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司法冻结、质押、托管等权利受限情形。

  (三)划转股份价款及费用

  1.本协议股份划转为无偿划转,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股份划转对价。

  2.办理股份无偿划转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各自承担。

  (四)划转基准日及交割日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无偿划转的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2.本协议交割日,是指标的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甲方名下之日。

  3.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自划转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损益,由甲方承担和享有。

  (五)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所持山东钢铁股份的2020年度分红由甲方享有。

  2.标的股份交割日前,甲方负责将本协议所涉股份解除质押或取得质权人同意,乙方负责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山东钢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及时办理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

  三、本次收购的基本方案

  根据山钢集团与济钢集团签署的《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济钢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山东钢铁30.26%股份无偿划转给山钢集团,使得山钢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合计3,572,533,950股股份(持股比例32.64%),通过子公司莱钢集团、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合计间接持股2,008,796,866.00股(持股比例为18.35%),收购完成后,山钢集团直接和间接共持有上市公司50.99%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四、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3,312,966,194股中,有2,500,000,000股于2020年6月质押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股份已经全部解除质押。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一致行动人莱钢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996,785,424股中,有700,000,000股质押于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6,005,721股,全部质押于济钢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第五节 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采用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方式,不涉及资金支付。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无偿划转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侯军

  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洪建

  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山东金岭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汉强

  年月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车连房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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