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的金额:30,824,109.59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利息824,109.5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为一审民事判决结果,案件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于2018年度对该笔投资进行了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按本次判决结果测算,本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披露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044)、于2019年披露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09),主要内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康电气”)诉上海中云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控股”)、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文化”)等关于帅康电气认购的3000万元中云基金产品纠纷案的基本情况及诉讼情况等。(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0及2019年3月21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2020年8月,因上述合同纠纷,帅康电气再次将中云公司、当代控股、当代文化等作为被告,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归还本金30,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等事项等。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浙 0281 民初 6569的《民事判决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就帅康电气与被告中云公司、当代控股、当代文化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中云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0,000元,支付利息824,109.59元;
2.被告厦门当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000,000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计算的违约金,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0,000,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3.驳回原告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为一审民事判决结果,案件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于2018年度对该笔投资进行了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按本次判决结果测算,本事项不会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事项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