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9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8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17.06元(假设以2021年8月16日收盘价每股31.06元作为授予日市场价格进行测算,最终授予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该模型以2021年8月1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1.06元/股(2021年8月1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31.06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历史波动率:14.9482%、17.6456%、18.961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年、2年、3年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2 年、3年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817%(采用公司最近1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2021年9月初首次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归属,则需摊销的首次授予股份支付费用总额及各年度摊销情况预测算如下:

  ■

  注:1、上述费用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得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做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5)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②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职务,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裁员而离职

  ①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③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个人过错原因被公司解聘或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退休

  ①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②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①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其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归属;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4、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6、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科前生物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4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1日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罗飞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9月2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罗飞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195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会计学)博士,加拿大多伦多大学访问学者,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财政部首批跨世纪学科(学术)带头人。曾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常务理事、会长,中国成本研究会理事,湖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秘书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裕股份、第一创业证券、麦捷科技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收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罗飞先生在2021年8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对《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出同意票,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次激励计划”)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2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9号科前生物二楼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2)。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1年8月2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1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如有)等持股证明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个人股票账户卡(如有)等持股证明复印件;

  (3)委托投票股东为其他类型股东的,参照以上两项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文件以及股东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本公告指定地址;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湖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9号科前生物证券部

  收件人:邹天天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电话:027-81322905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罗飞

  2021年8月17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单位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飞先生作为本人/本单位的代理人出席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单位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或选择超过一项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2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9月2日14:00:00

  召开地点: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9号科前生物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2日

  至2021年9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罗飞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陈焕春、金梅林、何启盖、吴斌、方六荣、吴美洲、叶长发及其他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1年9月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9号);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办理,以抵达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并请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湖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9号科前生物证券部

  邮政编码:430000

  传真:027-81322905

  联系电话:027-81322905

  邮箱:wuhankqbio@kqbio.com

  联系人:陈慕琳、邹天天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526     证券简称:科前生物     公告编号:2021-023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概述: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前生物”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武汉科前生物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前投资”)拟与关联自然人陈焕春以及其他9名非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武汉科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科微生物”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科前投资以自有资金出资750万元,占科微生物注册资本的比例为75%。

  ●本次对外投资系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焕春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梅林、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涉及出资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交易是立足于公司“满足养殖户需求”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现有业务优势而开展的新业务,是围绕提升现有客户价值而开展新业务,不属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产生风险。

  3、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尚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能否通过相关核准以及最终通过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4、合资公司设立后,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具有不确定性。

  5、合资公司所属的研发工作将实行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和联合研发相结合,对于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知识产权归属合资公司所有;对于联合研发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合资公司和研发合作方共同所有。未来,合资公司将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或者引入外部投资。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执行公司战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经充分研究论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科前投资与关联自然人陈焕春以及其他9名非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科微生物。其中,科前投资以自有资金出资750万元,占科微生物注册资本的比例为75%。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者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焕春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梅林、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于事前出具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关系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陈焕春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陈焕春系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投资属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陈焕春,男,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2000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陈焕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0,860,4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4%。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拟公司名称:武汉科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拟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以工商注册为准)

  3.经营范围: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和技术推广;昆虫养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养殖机械、农业废弃物处理设备生产、销售及维修、安装和调试;昆虫养殖、加工与销售;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研发、生产与销售;与昆虫相关的微生物菌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与昆虫相关的生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发、生产与销售;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复为准);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农业项目开发、农业技术咨询与推广服务;农林牧渔业专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与安装调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4.注册资本:1,000万元

  5.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

  ■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科前投资、陈焕春、喻子牛、姜玲、张吉斌、李庆、郑玉龙、黎煊、张振宇、蔡珉敏、邹俊。

  2、投资金额、支付方式及出资期限

  科前投资以自有资金出资750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比例的75%。其余出资人投资金额、支付方式及出资期限见上表。

  3、股东会

  股东会审议的全部事项均需由持有合资公司三分之二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审议通过。

  4、董事会

  合资公司设立初期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结束后,可以连选连任。

  5、监事

  合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6、高级管理人员

  (1)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2)总经理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任何一方如不按约定缴纳出资或抽回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合资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或他方利益的,应向合资公司或他方承担赔偿责任。

  (3)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约定,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直接经济损失。

  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对外投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互利的原则,以等价现金形式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设立合资公司,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做出的慎重决策。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畜禽养殖每年产生畜禽粪污总量达到近40亿吨,畜禽粪污中含有大量的有机质、氮、磷、钾和重金属等污染物,已经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现有的粪污沼气发酵处理投资较大,沼液、沼渣处理和运输成本高,堆肥处理占地、耗时且常伴有恶臭、污水、蚊蝇等,已经成为困扰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难题。

  近段时间以来,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已经先后就畜禽养殖粪污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问题多次发文,鼓励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围绕畜禽粪污的高效生态处理开展积极探索,助力畜禽粪污问题的及时高效解决。

  合资公司以亮斑扁角水虻(以下简称“黑水虻”)产业化发展为核心业务,利用黑水虻实现畜禽粪污的生物转化,能有效解决畜禽集约化养殖粪污处理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符合国家战略发展定位,并能更好践行科前生物“满足养殖户需求”的发展理念,有利于进一步帮助养殖户提升价值,增加客户粘性。此外,黑水虻本身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和氨基酸等有益物质,是动物饲料蛋白的理想来源。公司在做好自身主营业务的前提下,能通过投资实现协同发展。

  陈焕春先生在微生物产业化应用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实践基础,全程参与并指导了黑水虻培育、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相关工作,能够对公司业务发展提供较好的技术支持。陈焕春先生多年深耕畜禽养殖行业,对养殖业的痛点和需求了解更深入,能够更好推动与养殖户的对接与服务。同时,陈焕春先生参与设立公司,能够进一步凝聚团队力量,集中攻关解决产业化应用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二)新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协同性

  合资企业的业务与公司现有业务具有“服务对象相同、服务目标一致、服务基础较好”的特点,服务对象均为规模化养殖企业;服务目标一致,更加系统的帮助养殖企业节本增效,提升养殖企业效益,实现持续发展。同时,通过现有业务的多年发展,公司已经与规模化养殖企业建立了长期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科前生物”品牌在养殖业形成了较好的口碑,为合资企业业务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合资企业的设立是对公司现有业务的有益补充,能够进一步增强客户粘性,扩大公司品牌影响力,形成整体合力。公司现有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开展本项目建设是公司围绕主业积极拓展新业务的探索和尝试。

  (三)公司的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储备,是否已进行可行性论证等。

  1. 业务储备。公司通过现有业务的运营,经过多年发展,已经与国内主流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对养殖业在畜禽粪污处理痛点问题有较为清晰的认识。规模化养殖企业对本项目建设期待较高,并就项目实施优化提出了相关建议,愿意作为项目试点并积极推广,为本项目业务拓展奠定了较好基础。

  2. 资金储备。本项目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公司占比75%,出资750万元,其他自然人出资250万元,占比25%。公司投资资金量占公司现金流量较小,不会对现有业务带来不良影响。未来,公司将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增资或者引入外部投资。

  3. 技术与人才储备。该项目主要与华中农业大学喻子牛教授、张吉斌教授团队合作,团队现有人员全部具有生物学、理学、工学等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华中农业大学是黑水虻引进单位,是国内黑水虻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研究的发源地。围绕畜禽粪污转化,经过多年研究,团队在黑水虻优良品种选育与繁育、黑水虻转化畜禽粪污工艺、自动化与智能化转化设备和黑水虻资源开发等重要技术领域取得了较好的进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项目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撑。未来,对于合资公司所属的研发工作将实行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和联合研发相结合,对于自主研发和委托研发,知识产权归属本项目所有;对于联合研发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合资公司和研发合作方共有。

  4. 公司对该项目的立项已经进行初步论证,认为可行并建议启动实施。项目建设主要通过与规模养殖户合作,就地就近建设,养殖企业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和畜禽粪污,合资公司提供涵盖黑水虻幼虫、粪污转化装置设备、转化工艺与技术、自动化与智能化控制系统、运营团队与人员和黑水虻回收等全流程的系统集成方案,实现畜禽粪污的高效转化与资源化利用。

  5. 本项目的实施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养殖黑水虻对畜禽粪污进行转化,有效解决了当前粪污处理过程中的“占地广、时间长、效率低、成本高、再污染”等难点问题,真正实现“无害化、资源化、持续化”利用,生态效益显著,有利于切实加快美丽乡村建设。同时,通过处理畜禽粪污得到的黑水虻虫体,本身含有丰富的蛋白质、氨基酸和抗菌肽等有益物质,动物适口性好,是动物饲料蛋白的理想来源,可替代鱼粉、减少我国鱼粉进口量,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四)新业务的行业情况

  1、项目所依赖的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了较好的商业化基础。项目团队成员全部具有生物学、理学、工学等相关学科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黑水虻优良品种选育、幼虫孵化率、畜禽粪污转化工艺、设备自动化和黑水虻资源开发等重要技术领域开展了系统研究,研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一定的转化实践经验。目前,项目整体技术研发处于中试验证优化阶段,具备较好的商业化基础。

  2、商业化情况、市场成熟度与市场竞争等。整体来看,该项目属于新兴市场,需要在进一步优化完善技术、工艺的基础上,加快应用推广。目前,在少部分养殖集团的带领下,市场上对于黑水虻转化畜禽粪污的了解日益增多,接受度越来越高,投入资源开展相关研究的也越来越多。但综合来看,虽然关于黑水虻转化畜禽粪污已有一定的研究和实践基础,但整体上仍处于探索优化阶段,尚没有成熟的转化工艺和低成本的自动转化设备,畜禽粪污转化的工业化和规模化尚未启动。一旦相关技术突破,市场规模将会急剧扩大。本项目团队的优势在于基本掌握了相关关键技术,需要进一步放大验证,进而复制推广。

  3、政策环境。为加快做好畜禽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国务院于2017年6月12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强调要加强科技及装备支撑,组织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研发,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2017年8月20日,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布置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2021年8月,全国畜牧总站印发《规范畜禽粪污处理降低养分损失技术指导意见》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出进一步指导意见。总体来看,国家和政府部门一直在积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并支持为此开展新技术开发与集成,新设备的研发推广,本项目的实施正是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发挥自身业务优势,充分发挥科技优势支撑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重要体现。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本次交易涉及出资金额750万元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交易是立足于公司“满足养殖户需求”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现有业务优势而开展的新业务,是围绕提升现有客户价值而开展新业务,不属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经营产生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设立的合资公司后续开展业务尚需工商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合资公司成立后,在黑水虻产业化领域的业务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可能无法在预期时间内实现投资目的。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8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焕春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梅林、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的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践行“满足养殖户需求”使命,帮助养殖企业提升价值,交易各方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关联董事陈焕春及其一致行动人金梅林、何启盖、方六荣、吴美洲在审议该事项时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上网公告附件

  (一)《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