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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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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4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下发的《关于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8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关注函提及的相关问题,本公司经自查后回复如下:

  2021年6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收购意向公告》),称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收购江西省宜丰县江西同安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同安”)持有的江西兴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锂科技”)不低于51%股权。《收购意向公告》显示,兴锂科技股权结构为江西鼎兴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兴矿业”)持股51%、江西同安持股49%。

  2021年8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进展暨关联交易公告》(以下简称《收购进展公告》),称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收购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强强投资”)持有的江西同安51%股权,同时,你公司于6月17日签署的关于兴锂科技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终止。江西同安持有鼎兴矿业70%股权,持有兴锂科技49%股权。

  《收购进展公告》显示,截至2021年8月5日,鼎兴矿业持有共计6处瓷土矿采矿权,矿界内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共计约为6000万吨。矿石矿物主要成分为:钾钠长石、透锂长石、锂云母、钽铌锰矿、钽锡锰矿等。兴锂科技为配套选矿厂运营主体,目前原矿处理能力为50万吨/年,本次交易完成后,项目预计年开采原矿约135万吨,年产钾钠长石粉约90万吨,锂精矿约30万吨,折合碳酸锂当量约2.3万吨。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核实说明:

  问题1.结合强强投资、江西同安、鼎兴矿业、兴锂科技之间的股权结构及形成历史沿革,说明《收购意向公告》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

  【回复】

  (一)根据强强投资的确认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强强投资、江西同安、鼎兴矿业、兴锂科技之间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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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强强投资股权结构及形成历史沿革

  1.  根据强强投资提供的工商资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强强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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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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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3 月 15 日,张强亮与张洪斌签署《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同意双方共同成立强强投资,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张强亮出资 3,500 万元,股权比例 70%;张洪斌出资 1,500 万元,股权比例 30%。

  2021年3月16日,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强强投资核发《营业执照》。

  强强投资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三)江西同安股权结构及形成历史沿革

  1. 根据江西同安提供的工商资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江西同安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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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江西同安的历史沿革:

  (1)1995 年 7 月,江西同安前身同安矿产品开发公司设立

  宜丰县同安乡人民政府、江西省宜丰县第一瓷矿、宜丰县同安乡经理部约定共同投资兴办“宜丰县同安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性质为“集体”。

  同安矿产品开发公司于 1995 年 5 月 20 日前实缴注册资本50 万元。江西宜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995 年 7 月 30 日,宜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同安矿产品开发公司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安矿产品开发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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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01 年 5 月,同安矿产品改制设立

  2000 年 12 月 14 日,宜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同安矿产品开发公司的机器设备、房屋、土地等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2000 年 11 月 3 日的评估价值为 1,830,301.21 元。

  2001 年 3 月 1 日,同安乡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安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转制的批复》(同府发[2001]08 号),同意张强金通过社会公开招标以 300 万元买断矿产品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同安矿产品开发公司由集体变更为私营企业。

  2001  年 5  月 11  日,宜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同安矿产品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安矿产品改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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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06 年 4 月,江西同安第一次股权转让及增资

  2005 年 5 月 30 日,刘大成与张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大成将持有的江西同安 10%股份转让给张敏。

  2006 年 3 月 10 日,江西同安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全体股东同意江西同安增加注册资本 250 万元,其中张强金增加注册资本 155 万元,张敏增加注册资本 95 万元。

  2006 年 3 月 16 日,江西宜丰中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宜中会验字[2006]11 号)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验证。

  2006 年 4 月 15 日,宜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江西同安核发本次变更登记完成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西同安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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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6 年 7 月,江西同安第二次增资

  2016 年 7 月 8 日,江西同安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江西同安注册资本增加 1,210 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其中张强金认缴811.7万元,张敏认缴398.3万元。

  2016 年 7 月 14 日,宜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江西同安核发本次增资完成后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江西同安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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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8 年 12 月,江西同安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1 月 28 日,江西同安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张强金向张强亮转让 1011.7 万元股权,同意张敏向张洪斌转让 498.3 万元股权。

  2018 年 12 月 4 日,宜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江西同安核发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西同安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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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1 年 5 月,江西同安股权转让

  2021年5 月 7 日,江西同安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张强亮向强强投资转让516 万元股权,同意张洪斌向强强投资转让 254.1万元股权。同日,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

  2021 年 5 月10日,宜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江西同安核发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西同安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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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江西同安下属子公司情况

  江西同安存在 3 家对外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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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兴矿业和兴锂科技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历史沿革如下:

  1.  鼎兴矿业

  (1)基本情况

  根据鼎兴矿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公示信息,鼎兴矿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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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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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公示信息,江西鼎兴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3)历史沿革

  2014 年 8 月 8 日,江西同安与宜丰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设立公司协议书》,同意双方共同成立鼎兴矿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江西同安出资 700 万元,股权比例 70%;宜丰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300 万元,股权比例 30%。

  鼎兴矿业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

  根据鼎兴矿业提供的材料及出具的说明,鼎兴矿业的股东已经全部以货币方式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2. 兴锂科技

  (1)基本情况

  根据江西兴锂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公示信息,江西兴锂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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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权结构

  根据江西兴锂提供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江西兴锂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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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历史沿革

  根据江西兴锂提供的工商资料,江西兴锂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17 年 8 月,江西兴锂设立

  2017 年 8 月 7 日,兴锂科技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兴锂科技公司设立相关事宜。

  江西兴锂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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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9 年 7 月,江西兴锂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9 年 7 月 9 日,江西南氏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同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江西南氏锂电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西同安转让其持有的江西兴锂49%股权(其中实缴出资 1,590 万元),转让价格 1,590 万元。

  2019 年 7 月 17 日,宜丰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江西兴锂核发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西兴锂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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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强投资及相关方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公司尚需对标的公司江西同安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股权变动情况等展开全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2.说明《收购意向公告》披露前后,你公司所开展的意向金支付、股权质押等工作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进度;如是,说明根据《收购进展公告》披露事项,你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对你公司的影响(如有);如否,说明出现《收购意向公告》所述合同的终止迹象、时点以及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根据我公司于2021年 6 月 16日与江西同安、兴锂科技、强强投资、张强亮、张洪斌等各方签署《投资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的约定(详见2021年6月17日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我公司已于2021年6月17日向江西同安支付《意向协议》排他性意向金人民币2,800.00万元。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上市公司通过增资或转让的方式获得兴锂科技不低于51%股权。

  根据《意向协议》的约定,在完成兴锂科技过户前,强强投资、张强亮、张洪斌已经将其合计持有的江西同安100%股权,以及江西同安持有的兴锂矿业49%股权全部质押给我公司,为上述2,800.00万元意向金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前述质押担保应于《意向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强强投资、张强亮、张洪斌于协议约定期限内,已办理完毕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各方已经按《意向协议》约定的进度的履行。

  根据我公司于2021年8月5日与强强投资、江西同安、张强亮、张洪斌等各方签署《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新意向协议》”),自双方签署《新意向协议》生效且我公司全额支付人民币5,800.00万元定金之日起《意向协议》终止,相关方应于《意向协议》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我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2,800.00万元排他性意向金返还。

  我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3.说明你公司董事会对前述投资事项已采取的尽职调查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投资的核算依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如有)、投资进度、投资效益测算、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情况;说明将收购标的由兴锂科技51%股权变更为江西同安51%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说明你公司董事会对前述投资事项已采取的尽职调查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投资的核算依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如有)、投资进度、投资效益测算、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情况。

  通过本次收购,上市公司将拥有自己的矿产资源,在原有矿山机械主营业务之上,继续向上游原矿开采、选矿业务延伸发展。

  本次公司签署的《新意向协议》系交易双方达成本次交易的初步意向,尚处于筹划阶段,待本次《新意向协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协议相关内容,支付本次投资定金5800万整。

  本次交易事项上市公司已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包括矿产资源尽调、法律尽调、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但由于本次审计评估总体工作量较大,相关工作还在进行中,因此相关正式协议、具体确定交易价格、条款和细节尚未最终确定,相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说明将收购标的由兴锂科技51%股权变更为江西同安51%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

  兴锂科技为江西同安的选矿厂,具备50万吨/年的锂矿石原矿的处理能力,是公司振动筛产品应用的下游行业之一。公司原计划拟依托在振动筛等洗选矿设备领域的竞争优势向下游的锂矿洗选行业拓展,因此于2021年6月16日与相关方签署拟收购兴锂科技不低于51%股权的《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

  目前,锂电材料产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下正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在尽调和沟通过程中,公司管理层看好锂电材料行业的发展潜力,并认为和公司现有矿山机器业务存着较多联系和协同。随着公司尽职调查的逐步深入,公司认为江西同安下属的鼎兴矿业持有的6处瓷土矿采矿权合计约6,000万吨的矿产资源储量具有长期价值,能够有效保障兴锂科技的原矿供应,减少与鼎兴矿业之间的潜在关联交易,同时将使兴锂科技产品更具成本优势,同时,公司在现有矿山机器业务领域的积累亦可提升江西同安现有的采矿和选矿水平,因此,对江西同安的收购将可对公司长远规划及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产生积极影响。基于此,公司拟收购江西同安51%的股权,从而达到向上延伸现有业务的产业链,将锂原矿开采及洗选业务纳入公司业务板块的战略目的。

  综上所述,公司将收购标的由兴锂科技51%股权变更为江西同安51%股权,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而且能够减少潜在的关联交易,有助于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具有合理性。

  问题4.结合强强投资投资江西同安股权的时间、作价,说明《收购进展公告》所述合同中意向金为5800万元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你公司是否存在向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及理由。

  【回复】

  2018 年 11 月 28 日,江西同安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张强金向张强亮转让 1011.7 万元股权,同意张敏向张洪斌转让 498.3 万元股权。同日,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张强金、张敏、张强亮、张洪斌之间均系亲属关系,张强亮及张洪斌受让张强金及张敏持有的江西同安的股权系亲属间的股权转让。

  2021年5 月 7 日,江西同安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张强亮向强强投资转让516 万元股权。同意张洪斌向强强投资转让 254.1万元股权。同日,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江西同安及强强投资均是由张强亮控制的,且股东都是由张强亮及张洪斌构成,本次股权转让实质是属于股权结构的内部调整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强强投资受让江西同安的股权前,江西同安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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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强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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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购强强投资持有的江西同安51%的出资额,目的是获取江西同安的控制权,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等交易作价方法。公司认为江西同安下属的鼎兴矿业持有的6处瓷土矿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储量具有长期价值,5,800万元的定金是根据双方谈判结果确定,具体的交易价格将在审计、评估结束后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因此,张强亮、张洪斌受让江西同安的股权以及强强投资受让江西同安的股权均分别是亲属间的股权转让以及股权结构的内部调整,与公司受让江西同安在交易目的、作价依据以及企业合并性质等方面显著不同,因此导致价格差异较大;公司支付的5,800万元的定金系双方商定的,具有合理性,且具体的交易作价将在审计、评估后确定,不存在向股东输送利益的情形。

  问题5. 说明鼎兴矿业探矿权、采矿权的历史权属、使用、有效存续期限、续期手续及续期成本等情况,重点说明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受限等瑕疵,以及目前存量矿产资源平均品位、最近三年实际开采量及未来可探矿增储的矿区面积。

  【回复】

  (一)江西同安子公司鼎兴矿业已取得 6 处采矿许可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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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矿业权的历史权属情况

  1.  鼎兴矿业取得 6 座矿山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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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具体说明:

  (1)第一瓷矿、党田瓷矿、同安瓷矿和鹅颈瓷矿

  2014 年 8 月 8 日,鼎兴矿业与宜丰县第一瓷矿、宜丰县同安乡党田瓷矿、宜丰县同安乡同安瓷矿、宜丰县同安乡鹅颈瓷矿所有权人宜丰县同安乡人民政府、党田村委会、同安村委会、鹅颈村委会签署《瓷矿转让协议》,约定将宜丰县第一瓷矿等四处采矿权和经营权同时转让给鼎兴矿业。

  2014 年 11 月 7 日,宜春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作出《关于宜丰县第一瓷矿采矿权转让申请的批复》(宜市国土资核字(2014)51 号)、《关于宜丰县同安乡党田瓷矿采矿权转让申请的批复》(宜市国土资核字(2014)52 号)、《关于宜丰县同安乡鹅颈瓷矿采矿权转让申请的批复》(宜市国土资核字(2014)53号)、《关于宜丰县同安乡同安瓷矿采矿权转让申请的批复》(宜市国土资核字(2014)54 号),分别同意宜丰县第一瓷矿、宜丰县同安乡党田瓷矿、宜丰县同安乡鹅颈瓷矿、宜丰县同安乡同安瓷矿权依法转让。

  续期情况:

  1)2021 年 04 月 28 日,鼎兴矿业办理完毕党田瓷矿《采矿许可证》的续展工作,有效期限变更为:2021-04-28 至 2022-04-28。

  2)2020 年 04 月 28 日,鼎兴矿业办理完毕鹅颈瓷矿《采矿许可证》的续展工作,有效期限变更为:2020-04-28 至 2026-04-28。

  3)2021 年 04 月 28 日,鼎兴矿业办理完毕第一瓷矿《采矿许可证》的续展工作, 有效期限变更为:2021-04-28 至 2022-04-28。

  4)2020 年 04 月 28 日,鼎兴矿业办理完毕同安瓷矿《采矿许可证》的续展工作,有效期限变更为:2020-04-28 至 2025-04-28。

  (2)旧东槽矿

  2017 年 2 月 27 日,宜丰县同安乡东槽瓷土矿作为转让方与鼎兴矿业作为受让方签署《矿山转让协议》,约定宜丰县同安乡东槽瓷土矿转让给鼎兴矿业相关事宜。

  2018 年 1 月 4 日, 上述转让事宜由宜春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编号:宜市矿转字[2017]04 号)。

  续期情况:

  2020 年 04 月 27 日,鼎兴矿业办理完毕旧东槽矿《采矿许可证》的续展工作,有效期限变更为:2020-04-27 至 2030-04-27。

  (3)新东槽矿

  2016 年 8 月 4 日,宜春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受宜春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通过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系统以网上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了宜丰县东槽村鼎兴瓷土矿采矿权(项目编号:CC2016011),鼎兴矿业通过拍卖取得新东槽矿的采矿权。

  2016 年 8 月 31 日,宜春市国土资源局与鼎兴矿业签署《采矿权出让合同》, 宜春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将宜丰县东槽村鼎兴瓷土矿采矿权出让给鼎兴矿业。

  2018 年 9 月 17 日,鼎兴矿业作为采矿权人就宜丰县东槽村鼎兴瓷土矿取得宜春市国土资源局核发的许可证号为 C3609002018097130146808 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8-09-17 至 2028-09-17。

  我公司尚需对标的公司采矿权权属情况展开全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目前存量矿产资源平均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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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宜春地区锂矿属于花岗岩型锂矿,也是国内正在积极开发利用的类型,矿石类型为锂云母。矿石矿物有钽铌锰矿、细晶石、含钽锡石和锂云母,锂为伴生矿,Li2O品位平均约0.392%。

  鼎兴矿业最近三年实际开采量,尚需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未来可探矿增储的矿区面积,以评审单位评审结果为准。我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6. 说明本次交易各方出售或取得矿业权需履行的审批程序;你公司取得矿业权前,是否需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相关费用;江西同安及其下属公司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如是,请详细说明。

  【回复】

  (一)说明本次交易各方出售或取得矿业权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对矿业权转让及审批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涉及到矿业权主体发生变更的,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转让。本次交易前,鼎兴矿业持有6处瓷土矿的采矿权;由于本次交易是公司收购江西同安51%的股权,因此不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的转让,矿业权的主体未发生变更,依然由鼎兴矿业持有,因此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

  若公司及标的公司后续新增矿业权或进行扩产手续,则需要取得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方可进行。

  (二)你公司取得矿业权前,是否需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相关费用;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 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 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以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是根据矿产品的销售情况来缴纳的,并非公司受让江西同安51%股权的前置条件;在公司取得江西同安的控制权后,公司将根据相关矿产品的销售情况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三)江西同安及其下属公司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权属是否存在瑕疵,如是,请详细说明。

  1. 经查询江西同安及鼎兴矿业名下无国有土地使用权。兴锂科技拥有 1 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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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查江西同安及鼎兴矿业不存在自有房屋,兴锂科技拥有4 处自有房屋。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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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鼎兴矿业向江西大丰瓷石有限公司及江西同安租赁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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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尚需对江西同安及其下属公司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权属情况展开全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7. 说明江西同安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因安全生产事故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回复】

  经查询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2021年宜春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江西同安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

  经查,2019 年 6 月 26 日,宜丰县环境保护局向兴锂科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环行罚[2019]17 号),认定兴锂科技存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形。宜丰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兴锂科技作出处以 2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兴锂科技已经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积极消除影响。江西同安及其子公司目前环保设施齐全,将会在保证生态友好的前提下进行开采、选矿等生产过程。江西同安承诺,除上述情形外,江西同安及其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环保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0 年 7 月 30 日,宜丰县应急管理局向鼎兴矿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安监罚﹝2020﹞FM-4 号),因该矿未按 2020 年制定的培训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其中 3、4、5、6 月未按计划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处以2万元罚款。江西同安承诺,除上述情形外,江西同安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受到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问题8. 说明兴锂科技的生产经营模式、选矿模式、最近三年产能情况、盈利情况;目前的技术储备是否已满足扩产需求,并结合矿业权价值和开发效益存在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充分揭示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风险。

  【回复】

  (一)兴锂科技的生产经营模式、选矿模式、最近三年产能情况、盈利情况

  兴锂科技的生产经营模式为公司采购锂云母原矿后,通过选矿过程分别产出锂云母精矿、长石粉、铷、铯等对外销售。公司外购矿为中细粒级白云母花岗岩,赋锂、铷、铯等多种稀有金属及长石、石英等多种非金属矿石。有用矿物综合利用价值高,除产出金属矿物外,其脉石矿物长石可作为陶瓷、建材生产原料。可最终产出锂云母精矿、粗长石、细长石、中粗长石、铁砂,资源利用率大,实现了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兴锂科技的选矿模式为:兴锂科技主要从江西鼎兴采购锂云母原矿汽运至选厂,通过三段一闭路破碎后输送至粉矿仓。合格粉矿通过定量给料机送至球磨机磨矿,球磨机与高频细筛形成闭路,进入选别系统。选别后的矿先通过弱磁机除次生铁后经浮选回收锂云母精矿,用于锂盐产品的生产;副产品为钾钠长石、钽铌锡精矿,其中钾钠长石用于陶瓷地板等建筑材料的生产,钽铌锡精矿用于稀有金属的提取。

  长石粉通过强磁选机除铁钛,磁性物为铁渣,非磁性物通过分级成为粗长石粉和细长石粉。整个工艺为无尾项目。

  最近三年兴锂科技产能及盈利情况如下:

  ■

  (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

  备注:上表中产能为矿石处理能力,而非实际产量。

  兴锂科技前期处于建设阶段,于2019年7月开始试生产。

  (二)目前的技术储备是否已满足扩产需求

  兴锂科技已于2019年调试生产,当前生产工艺可靠,采用先进的中性浮选技术,锂矿收率≥75%,锂云母Li2O含量介于2.5~3.3%,钾钠长石白度大于70,各产品质量指标均高于下游应用的技术要求。因此,现有的选矿技术完全能够满足扩产需求。此外,兴锂科技也会在未来引进新的技术对现有设备进行持续改造。

  (三)结合矿业权价值和开发效益存在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充分揭示矿产资源开发业务的风险。

  (1)国家在矿产资质准入、环保审批、安全生产、税收等方面政策发生变化,则可能会影响到兴锂科技未来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情况。

  (2)虽然有专业机构对六个矿山资源储量进行了评估,但该资源量数据仍有可能存在总资源量、储量与实际总资源量、储量、实际可采储量不一致的风险。

  (3)由于矿产开采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投入,同时受项目所处环境的自然条件约束,可能会存在不能达到预期采矿规模的风险。

  (4)受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的影响,锂产品价格波动将会影响兴锂科技的经济效益。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问题9.核查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3个月以来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未来6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回复】

  经公司向相关人员核实,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近3个月内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翎翌科技有限公司说明“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共青城强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说明“未来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永柱先生说明“在不违反减持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未来6个月内不排除有减持计划”。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温萍女士说明“在不违反减持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未来6个月内不排除有减持计划”。

  公司董监高均没有持有公司股份,未来6个月内不涉及减持计划。

  问题10.请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回复】

  经公司认真自查,公司近期没有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问题11.核实确认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如是,请具体说明。

  【回复】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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