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公司网站(www.cifm.com)发布了《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8月12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刊上裁剪、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fm.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系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的,还需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处(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5号全华信息大厦4楼
联系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 889 4888
邮政编码: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前述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表决文件或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表决意见以及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表决意见或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表决意见、授权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 889 4888
电子邮件:services@cifm.com
网站:www.cifm.com
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联系人:林奇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姜亚萍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一) 关于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关于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三) 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 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二:
关于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5年1月27日。为顺应市场环境变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召开,且《关于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制作清算报告;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F.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相关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由于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因此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方可生效。
2、技术运作方面
为了保障本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将成立专项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投资者等进行沟通,确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进行。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并依据《基金合同》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和技术运作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本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发布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发生《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的实际情况决定全部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附件三:
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可从相关报刊上裁剪、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fm.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上投摩根稳进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相关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按照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6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10日颁布、同年8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就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引入侧袋机制事宜修改基金合同,并相应修改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相关修改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4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具体涉及的基金名称及修改事项详见本公告附表。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针对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的修订
针对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的修订具体涉及基金合同中的前言、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等章节的内容,具体为:
1、对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资”部分的修订
(1)明确“投资范围”中包含存托凭证。以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将“投资范围”修订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在“投资策略”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描述如下: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在“投资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描述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基金合同“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修订
(1)在“估值对象”中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估值对象的描述如下: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在“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估值方法描述如下: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3、在基金合同的“前言”部分增加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4、本基金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揭示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5、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已一并调整。
(二)针对基金引入侧袋机制的修订
针对基金引入侧袋机制的修订具体涉及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的内容,具体为:
1、在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部分中增加对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的说明。以上投摩根远见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前言”部分增加描述如下: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2、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增加“侧袋机制”和“特定资产”的释义如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对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修订
(1)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处修订如下: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2)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处修订如下: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增加对“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描述如下: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对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权益的修订如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对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部分的修订
(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的投票权修订如下: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描述如下: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6、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资”部分增加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描述如下: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7、对基金合同的“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修订
(1)对“暂停估值的情形”部分修订如下: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2)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描述如下: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8、在基金合同的“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描述如下: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9、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描述如下: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0、在基金合同的“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描述如下: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1、本基金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章节并揭示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12、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已一并调整。
三、重要提示
对于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对应内容也随之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次依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对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所做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根据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修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修订自2021年8月13日生效。
投资者可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48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ifm.com)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3日
附件:本次修订基金名单
(一)同时增加存托凭证和侧袋机制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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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仅增加存托凭证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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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仅增加侧袋机制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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