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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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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90号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8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西安市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中段西安星河湾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钟宝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刘晓东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向员工持股平台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增加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第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上第1、2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学文、刘晓东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佳、陈益文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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