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公告
薄彬(身份证号1302821982****5117):
因你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负有责任,我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4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571-88223924)。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你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你如果对本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8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公告
余海峰(身份证号4301041972****3013):
因你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负有责任,我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4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571-88223924)。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你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你如果对本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