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1-039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1年8月6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8月1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召开,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彦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过与会董事充分讨论、认真审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1-041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终止后相应募集资金用途:拟将终止后的相应募集资金共计1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支持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使用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人、应到监事3人,实到董事7人、实到监事3人,全体董事、监事投票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和“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两个项目,并将相应10,000万元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支持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使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20号),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8,310,900股,发行价格为4.8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1,892,3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9,550,310.9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2,342,009.10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2月24日存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7]1017号《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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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17年3月2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与上海农商银行营业部(自2018年1月1日并入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在上海市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7年12月29日,公司及申万宏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7月5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山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子湾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文化路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8月18日,公司、南江家源与上海农商银行延安西路支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四方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报告期内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问题。
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牙克石给排水工程续建项目”剩余的部分募集资金变更投向,投资于“南江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以补充其资金缺口,涉及变更投向的总金额为6,736万元,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间的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已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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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拟终止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主要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1、 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本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为5,0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办公用房的购置及装修、办公设置购置及相关交易税费。项目实施主体为国中水务。本项目将通过办公用房的购置、装修及办公设施配置等解决公司办公场所不足的问题,从而提升管理水平和整体形象、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抵抗能力、减少公司租赁支出。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购置办公用房,对应募集资金5,000万元尚未使用。
2、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
本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为5,0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1)通过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引进先进的工艺设备,建设和完善创新研究平台设备设施,提升自主研发与科技创新的能力;(2)加强产学研合作和项目引进,依托公司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等开展中试与现场研究;(3)完善现有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加强技术人才培养。项目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北京国中科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引进先进的工艺设备、加强产学研合作和项目引进、完善现有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等措施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
因政策调控影响,公司尚未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对于产学研合作和项目引进需要开展的现场研究公司缩小规模下放到现有的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进行,对技术人才的培养及引进,公司也通过现有的业务平台实现。截至目前,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对应募集资金5,000万元尚未使用。
(二) 终止原因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和房地产政策调控的变化,原计划投资“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和“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的整体落实条件发生变化,且公司处于整体转型期,上述两个项目无继续实施的必要性,为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满足公司资金的流动性,公司拟终止上述两个项目。
四、 募投项目终止后相应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拟将项目终止后相应募集资金人民币合计1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
五、 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和创新研究平台建设项目,是公司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变化、自身发展战略所作出的谨慎决策,终止该项目不会对现有核心业务经营及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相应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公司业务的长期发展,能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同意本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基于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等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系根据公司的客观需要做出,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七、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公告编号:2021-042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8月2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8月27日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浦祥路79号上海朱家角皇家郁金香花园酒店5号楼一楼贵宾会见厅2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8月27日
至2021年8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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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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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方式
现场登记:
1、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办理登记手续。
非现场登记: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参加股东大会”字样。
(二) 登记时间
2021年8月26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三) 登记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1幢西楼2层证券事务部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188号1幢西楼2层
邮政编码:201112
联系人:张茜女士
联系电话:021-62265371
联系传真:021-62187072
联系邮箱:zhangxi@interchina.com
(二)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8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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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1-040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于2021年8月6日以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8月1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冰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经过与会监事充分讨论、认真审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形成以下审阅意见: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基于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等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应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21-043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荣县国中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县水务”)于近日收到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环法荣县罚字[2021]17号)。现将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事情经过
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1年2月18日对荣县水务运营的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委托荣县环境监测站对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进口和出口水样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荣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A006号)显示,荣县双石镇李子污水处理厂出口废水中,氨氮排放浓度、总氮排放浓度、粪大肠菌群数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4.64倍、1.17倍、8.2倍。
2021年6月28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对荣县水务送达了《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告字[2021]13号)和《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环法荣县罚听告字[2021]7号),荣县水务于2021年7月1日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7月2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经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不采纳荣县水务的听证申请。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荣县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鉴于荣县水务在立案前已主动整改并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且在复查时所测污染物均达标排放,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计算结果40.6万元的基础上下浮10%执行,对荣县水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36.54万元。
荣县水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荣县水务出口废水超标的主要原因为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所致,荣县水务在荣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后积极整改,并联系第三方公司进行监测,在复查时所测污染物均已达标排放。公司将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出陈述和申辩,维护公司的权益。本次处罚将减少公司本年度净利润36.54万元。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