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6名,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9.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33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1 年8月13日。
公司于2021年8月3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331%,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19年11月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11月6日,公司张榜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自2019 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2019年11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9年12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12月23日,因部分激励对象未在最终缴款期限内缴款,放弃认购,最终参与激励对象共10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762万股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已于2019年12月23日前将本次募集资金57,226,200.00元汇入了公司指定的账户。
6、2019年12月26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喜验字(2019)第0226号),审验了公司截至2019年12月23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7、2020年1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以7.51元/股向10名激励对象授762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8、2020年9月8日,公司张榜对拟授予预留股权激励股份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至2020年9月18日止,公示期内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9、2020年9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2020年9月18日为授予日,以7.82元/股的价格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86.54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10、2020年10月11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BJA40548),审验了公司截至2020年9月29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
11、2020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0 年10月29日。
12、2020年12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12月21日召开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13、2021年8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激励对象潘湘庆、柳建聪、石哲、杨楚4人已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的相关规定,该4人不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4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满足的说明
1、关于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8个月后分3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25%、35%、40%,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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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2月19日,上市日为2020年1月7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目前已届满,激励对象可以解锁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
2、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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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差异。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未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8月13日。
2、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激励对象共计6人,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29.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331%。
3、本次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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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权激励限售股份解锁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后股本结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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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有4人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解锁条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达标,其中 6人为优(A 档),0人为良(B 档),0 人为合格(C 档),满足解锁条件。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除限售期的129.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的129.5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律师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的事实和法规依据充分,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九、报备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5、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