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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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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17 证券简称:重庆燃气 公告编号:2021-048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渝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就公司所属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配气站及其管网设施搬迁,以及土地租金纠纷事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关于该诉讼案件的基本内容详见2016年8月9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9年1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6)渝0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三、二审诉讼情况

  2019年3月,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渝民终250号传票和举证通知书,因原告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6)渝0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四、二审判决情况

  2021年8月6日,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渝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

  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

  2.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土地占用补偿费160万元;

  3.驳回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4279.26万元,由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4,520.84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58.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4,279.26元,由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4,520.84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758.42元。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交纳的土地租金评估费70万元,由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万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9)渝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民终250号

  特此公告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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