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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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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892                                公司简称:大晟文化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未出席董事情况

  ■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股票简称:大晟文化 股票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1-029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36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若根据法院判决执行完毕,将对上市公司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将以公司实际收到金额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悦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融公司”或“原告”)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粤03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悦融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就与王小康、王劲茹业绩补偿协议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立案登记编号为M10281205602073,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9)。

  2、事实与理由

  悦融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康曦影业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康曦影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曦影业”)于2016年6月3日签订《深圳悦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曦影业无锡有限公司及原股东关于康曦影业无锡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悦融公司以增资13,000万元的方式取得康曦影业12.2641%股权。同时,该协议第七条约定由于康曦影业应由其原经营管理团队相对独立地继续经营管理,故王小康、王劲茹向悦融公司承诺若康曦影业未达到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业绩目标王小康、王劲茹应向悦融公司承担补偿责任。悦融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康曦影业股东,并于2016年6月28日一次性向康曦影业付清13,000万元增资价款。悦融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康曦影业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深圳悦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曦影业无锡有限公司及原股东关于康曦影业深圳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增资协议》第七条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行修改,并延长业绩对赌期限至2020年。

  悦融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深圳悦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关于康曦影业深圳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悦融公司以17,660.7万元价格收购王小康持有的康曦影业18.99%股权,以4,417.5万元的价格收购王劲茹持有的康曦影业4.75%股权,合计以22,078.2万元的交易总对价收购王小康、王劲茹持有的康曦影业23.74%股权,并约定在康曦影业无法完成业绩承诺时由王小康王劲茹向悦融公司承担现金补偿义务。悦融公司已分次、足额地将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王小康、王劲茹,并于2017年1月10日完成该次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悦融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深圳悦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关于康曦影业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进修改,并延长业绩对赌期限至2020年。

  由于康曦影业2016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低于王小康、王劲茹在《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承诺的2016年度净利润故王小康王劲茹应按前述协议向悦融公司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及利息合计14,330,925.49元。悦融公司、王小康、王劲茹同意在悦融公司向王小康、王劲茹支付的2017年股权转让款中扣除王小康、王劲茹应付悦融公司支付的2016年度业绩补偿金额及利息合计14,330,925.49元。

  由于康曦影业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低于王小康、王劲茹在《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承诺的2017年度净利润,故王小康、王劲茹与悦融公司及康曦影业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业绩补偿协议》,将王小康、王劲茹分别持有的康曦影业3.2646%及0.8162%股权无偿转让给悦融公司,作为康曦影业未完成《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2017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将王小康、王劲茹分别持有的康曦影业4.2985%及1.0746%股权无偿转让给悦融公司,作为康曦影业未完成《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17年度业绩承诺的补偿。

  由于康曦影业2018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为 -107,214,066.68元,低于王小康、王劲茹在《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承诺的2018年度净利润10,700万元,故悦融公司与王小康、王劲茹及康曦影业于2019年4月25日就王小康王劲茹向悦融公司作2018年度业绩补偿事宜签订《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王小康、王劲茹应向悦融公司支付2018年度现金补偿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为103,796,956.59元,其中王小康应支付83,037,565.27元,王劲茹应支付20,759,391.32元;王小康王劲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现金补偿款全部支付至悦融公司银行账户;每逾期支付一日,王小康、王劲茹应向悦融公司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0.05%作为违约金。同日,王小康、王劲茹各自出具《房屋抵押承诺书》,分别以王小康拥有所有权的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未抵押部分的剩余价值、王劲茹拥有所有权的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未抵押部分的剩余价值就王小康王劲茹《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应履行的支付义务向悦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本人应支付的现金补偿款、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办理财产转让的手续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悦融公司已提前于2019年12月27日向王小康、王劲茹发出《关于支付现金补偿款的通知函》,要求王小康、王劲茹按时、足额支付业绩补偿款,但王小康王劲茹均未在《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2019年12月31日届满前向悦融公司支付任何业绩补偿款,亦未按照《房屋抵押承诺书》约定协助悦融公司办理两套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悦融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王小康、王劲茹发出《催款函》,要求王小康、王劲茹按《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悦融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悦融公司再于2020年3月5日委托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向王小康、王劲茹发出《律师函》,要求王小康、王劲茹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拖欠的业绩补偿款并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5%/天所计算的违约金。但截至本起诉状出具之日,但王小康、王劲茹仍未按上述《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向悦融公司支付任何业绩补偿款或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规定以及上述《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王小康、王劲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悦融公司有权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之约定要求王小康向悦融公司清偿的业绩补偿款本金83,037,565.27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应付未付金额0.05%/日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要求王劲茹向悦融公司清偿《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款本金2,075,939,132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应付未付金额0.05%/日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有权要求王小康协助悦融公司按照《房屋抵押承诺书》约定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未抵押部分剩余价值的抵押登记手续;有权要求王劲茹协助悦融公司按照《房屋抵押承诺书》约定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未抵押部分剩余价值的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王小康、王劲茹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3、诉讼请求:

  (1)王小康立即向悦融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83,037,565.27元及违约金4,816,178.79元(以8,303,756,52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0.05%/日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4月25日);

  (2)王劲茹立即向悦融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2,075,939,132元及违约金1,204,044.70元(以20,759,391.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0.05%/日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4月25日)。以上第1项、第2项请求合计为109,817,180.1元;

  (3)王小康协助悦融公司按照《房屋抵押承诺书》约定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未抵押部分剩余价值的抵押登记手续。

  (4)王劲茹协助悦融公司按照《房屋抵押承诺书》约定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未抵押部分剩余价值的抵押登记手续。

  (5)王小康、王劲茹向悦融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00元。

  6.由王小康、王劲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以上第(1)、(2)、(5、(6)项暂计至2020年4月25日合计为110,617,180.08元。庭审中,悦融公司将上述第5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王小康、王劲茹向悦融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00元。

  二、案件判决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粤03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王小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悦融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83,037,565.27元和违约金(以83,037,565.2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自2020年1月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被告王劲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悦融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20,759,391.32元和违约金(以20,759,391.3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自2020年1月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3、被告王小康、王劲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悦融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80万元。

  4、驳回原告悦融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4,885.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小康、王劲茹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悦融公司均已预交,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王小康、王劲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上述费用共计599,885.90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现因王小康、王劲茹无履约能力,以上判决结果中业绩补偿款及违约金等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公司实际收到金额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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