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8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助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央行加强信用评级行业监督管理
● 本报记者 彭扬

  ● 本报记者 彭扬

  

  央行网站8月6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央行称,下一步,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督管理,推动信用评级机构切实发挥债券市场“看门人”作用,助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央行表示,《通知》从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强调优化评级生态,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

  《通知》强调,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评级方法体系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的原则,促进定量和定性分析有机结合。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每年对评级方法模型及代表性企业进行检验测试。鼓励评级机构按照信用等级定期披露代表性企业名单、评级要素表现及检验测试情况。

  《通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引入独立董事保障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尽责。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健全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保障信用评审委员会独立性,维护评级决策的公正、客观、独立。

  《通知》提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切实提升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的有效性和前瞻性,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信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受评对象发生影响偿债能力或偿债意愿的重大事项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在评级报告中充分说明评级结果调整或维持的理由。

  《通知》表示,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公平竞争,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继续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在债券估值定价、债券指数产品开发及质押回购等机制安排中可以参考投资者付费评级结果,可以选择投资者付费评级作为内部控制参考。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