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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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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三)回购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价格调整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本计划在获得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3.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4.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四、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处理,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身故、退休且不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任职、丧失劳动能力、不受个人控制的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可选择在最近一个解除限售期仍按原定的时间和条件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按激励对象在对应业绩年份的任职时限确定。剩余年度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4.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出现同业竞争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7.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2021年9月首次授予,公司首次授予的933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3,078.9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1-32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31日,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月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近期人事变动情况,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中的激励对象人数、激励对象名单等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对激励对象人数、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修订前:

  特别提示

  7.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02人,包括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02人,具体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并签署劳动合同。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和来源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修订后:

  特别提示

  7.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00人,包括公司(含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00人,具体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并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1-33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协”)拟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北京海协提供担保,被担保业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被担保业务的期限不超过2年,最终担保金额及具体起止日期等事宜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内容为准。

  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年7月31日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1201

  4、法定代表人:白玮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6、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产品设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北京海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除直接持有北京海协90%的股权外,还通过全资子公司中公网信息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10%的股权。

  8、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9、北京海协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海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业务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被担保业务的期限为2年。由于目前尚未签署相关担保协议,最终金额及具体起止日期等事宜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内容为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在办理上述担保贷款业务时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北京海协作为公司在“数字医药”业务领域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持续提升在药监市场的卡位能力,不断巩固在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审评系统建设上的优势地位。北京海协全年收入分布呈前低后高的季节性特征,经营状况稳健,2020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6.38%,并呈现稳步增长态势。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有利于满足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29)及《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对外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4%。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在正式签署担保合同后及担保事项发生进展变化时及时披露担保进展公告。

  七、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

  

  证券简称:国新健康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21-34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资医疗医药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资概述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新健康”)拟与中资医疗医药应急保障平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医疗医药”或“标的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医药”)、国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智能”)、中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资数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资杰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资杰诺”)共同签署《关于中资医疗医药应急保障平台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对中资医疗医药增资1,2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公司对中资医疗医药的持股比例为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关于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部署安排,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起成立中资医疗医药应急保障平台有限公司。中资医疗医药定位为国家医疗医药应急保障体系信息平台,服务于应急条件下的医学技术支撑、医疗物资调配、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产能转化,是国家级应急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力量,为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下的医疗医药应急保障提供技术服务和决策支持。

  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并通过《关于对中资医疗医药增资的议案》。

  公司与其他投资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一)中国医药

  1、公司名称: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3、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光明中街18号

  4、法定代表人:李亚东

  5、注册资本:106,848.5534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批发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毒性中药材、毒性中药饮片;销售医疗器械III、II类:眼科手术器械等。

  (二)华润医药

  1、公司名称: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3、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汇龙森科技园2幢B123室

  4、法定代表人:韩跃伟

  5、注册资本:150亿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一)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等。

  (三)国药智能

  1、公司名称:国药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385号12层

  4、法定代表人:于清明

  5、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等。

  (四)中资数据

  1、 公司名称:中资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01号二层0206

  4、 法定代表人:李世锋

  5、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6、 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数据处理等。

  (五)安资杰诺

  1、公司名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安资杰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D0778

  4、执行事务合伙人:许小林

  5、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资料

  1、名称:中资医疗医药应急保障平台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01号二层0201

  4、法定代表人:于清明

  5、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TMFX14

  7、经营范围: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等。

  8、主要股东

  本次增资前,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本次增资情况及增资完成后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9、诚信情况:经查询,中资医疗医药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二)标的公司业务情况

  为有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着力弥补医疗医药应急物资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短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签署《共同支持建设国家医疗医药应急保障体系信息平台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五方协议”),决定共同指导支持中央企业共建高标准国家级医疗医药应急保障体系信息平台,全面推动中资医疗医药应急保障体系信息平台建设。

  根据五方协议的指导,下一步将落实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联合地方政府建立中资医疗医药应急保障体系信息平台,连通医疗医药物资流通、医疗器械生产、国家与省市县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资源需求、物资储备、企业应急生产、跨境医药、全产业链与资金供应、检验检测等 8 大体系,切实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资源紧急调动、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协同联动、应急采购供应与物流组织、产业链和供应链安全等全方位考验,切实加强医疗医药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标的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之间不存在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不存在其他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中资医疗医药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3、标的公司有关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4、本次增资不涉及其他债权债务转移,不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更。

  5、有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已放弃优先受让权。

  四、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本增资协议主体包括国药智能、中资数据、安资杰诺,中国医药、华润医药、国新健康(以下合称为“新增投资方”),中资医疗医药。

  (二)增资扩股

  本次增资前,中资医疗医药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4,500万元,其余出资于2025 年12月31日前实缴到位。

  本次增资,中资医疗医药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0万元增加到15,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国新健康认缴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持股比例为8%。

  (三)缴付投资款

  1、国药智能、新增投资方于增资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国药智能、 中资数据现有实缴比例将首期投资款一次性全额汇入中资医疗医药银行账户,其中:国新健康首期投资款为600万元。

  2、各方同意,后续全体股东认缴出资的缴付事项由中资医疗医药股东会根据经营需要择机确定,但最迟缴付时间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

  (四)工商变更登记

  1、各方同意,中资医疗医药应自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备齐所有相关资料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增资及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2、各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

  (五)中资医疗医药治理结构

  中资医疗医药设董事会,成员11名。交易完成后,国新健康将推荐1名董事。

  (六)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在满足下列条件之日起生效:

  1、中资医疗医药股东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增资的相关议案。

  2、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本次增资已经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声明、保证和承诺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确保在30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由违约方自行承担。如因此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给予全面、足额赔偿。如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的相应的直接经济损失。各方逾期履行出资义务的,应按逾期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中资医疗医药支付违约金。

  五、本次增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国新健康多年深入布局三医领域,通过平台建设,合理利用平台建设成果,公司可以充分发挥优势,强化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同时有望进一步强化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扩大公司发展空间,对公司财务状况或将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和战略定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中资医疗医药8%的股权。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等事项,对公司股本结构无影响。

  六、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后续交易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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