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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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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兴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8月5日

  送出日期:2021年8月5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银河兴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了解详细情况

  ■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

  注:无。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

  注: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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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证券交易产生的费用和税收,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类品种,需要承担债券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2)本基金为定期开放运作,因此投资者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赎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继而导致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4)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2、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未知价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4月19日《关于准予银河兴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70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400-820-0860]

  1. 《银河兴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河兴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银河兴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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