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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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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均为与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往来客户的销售货款欠款,未出现明显需要对其单项计提坏账的情况,不存在应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1年以上应收账款中应收关联方金额6,797.68万元,占本公司一年以上应收账款4.63%。其中应收本公司联营企业山西段王统配煤炭经销有限公煤款5,103.56万元,应收其他关联方1,694.12万元,主要为公司销售商品产生,且账龄集中于3年以下,不存在较市场交易明显偏长的账龄期间,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会计师核查程序以及意见:

  (1)我们了解并测试了冀中能源公司应收款项测试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2)我们了解了公司的销售政策,取得了公司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关注关联方欠款是否存在明显背离公司销售政策的情况;(3)我们对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划分情况进行了复核;(4)针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并将函证结果与管理层记录的金额进行了核对;(5)我们对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的计算过程以及引用的相关数据、参数进行了复核;(6)获取管理层编制的预期信用损失计算表,复核计提坏账准备的准确性,同时通过互联网对重大客户的工商信息及网络负面信息进行查询,复核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准确性;(7)对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

  经核查,冀中能源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分布与公司销售政策相符,确定的各账龄段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恰当,且上述账龄分布、预期信用损失率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3)请你公司按欠款对象说明所转回减值准备对应款项发生的时间、金额、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转回理由及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和评估你公司预期损失率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本公司针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以外的应收账款,按照组合以及各账龄段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以独立法人为单位计算坏账情况,若计算确定的期末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合计大于期初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相应差额列示于“本期计提”,若计算确定的期末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合计小于期初预期信用损失金额,相应差额列示于“本期收回或转回”。期末、期初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情况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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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为0.61亿元,主要原因本期收回上期账龄为4至5年的河北崇羌贸易有限公司2,138万元,收回账龄为3至4年的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5,446万元,导致本期转回坏账3,566万元,其余数据为按照组合测算的结果,不存在个别计提坏账本期转回的情形。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建立了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本期继续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矩阵来计算减值损失。首先,公司将所有客户按照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信用组合,计算平均迁徙率,确定计算公司历史损失率的数据。第二,在考虑以当前信息和前瞻性的信息基础上调整历史损失率,从而确定本期公司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公司预期损失率的确定及计算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恰当,本期转回坏账准备恰当。

  会计师核查程序以及意见:

  (1)了解并测试了冀中能源公司应收款项相关关键内部控制;(2)我们取得了公司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对应收账款的账龄划分情况进行了复核;(3)获取管理层编制的预期信用损失计算表,复核计提坏账准备的准确性。(4)我们对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率的计算过程以及引用的相关数据、参数进行了复核;

  经核查,冀中能源公司本期转回坏账准备准确,预期信用损率确定合理。

  7.你公司固定资产处置报废金额为10.04亿元。

  (1)请说明具体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金额、报废或处置的原因、交易对象、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损益的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等。

  (2)结合报废资产近三年的状态变化说明选择在本年报废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1)请说明具体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金额、报废或处置的原因、交易对象、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损益的计算过程、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等。

  公司报废相关资产时,按照废旧物资处置,坚持“先利用、后变卖”的原则,处置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处置相关资产时,按照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在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产权市场公开处置等方式处置。

  2020年公司固定资产报废或处置的固定资产原值10.04亿元,累计折旧9.41亿元,减值准备0.26亿元,报废或处置的固定资产净值0.37亿元,主要为逾龄且无使用价值资产或去产能资产报废或者处置。

  1、房屋及建筑物原值313万元,累计折旧258万元,其中:逾龄且无使用价值建筑物原值89万;主要部件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使用价值建筑物224万元,拆除后,将有价值的物料通过招标定价方式处置。

  2、机器设备原值7.17亿元,累计折旧6.64亿元,主要是:逾龄且无使用价值设备原值4.63亿元;去产能及关停企业设备原值1.12亿元;升级改造、环保淘汰设备原值1.42亿元。

  3、运输设备原值1.43亿元,累计折旧1.35亿元,主要为公车改革处置的废旧、超标车辆,通过评估经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拍方式处置。

  4、井巷原值1.14亿元,累计折旧1.14亿元,为新三矿按去产能政策关闭退出报废的井巷资产。

  5、其他设备原值2749万元,累计折旧2639万元,主要是:逾龄且无使用价值设备原值1035万元,关停企业设备原值233万元。

  报废资产的,公司将残值收入与报废资产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处置资产的,公司将资产处置收入与处置资产净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收益,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结合报废资产近三年的状态变化说明选择在本年报废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依据《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及《公司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公司设备管理中心是设备报废管理部门和牵头组织单位,对公司各单位的报废设备实施统一管理。主要负责各单位设备的申请受理、归纳汇总、组织核查鉴定、上报审批、行文批复、资料归档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审核及办理财务手续。公司根据各单位设备报废、处置申请,由设备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室人员对设备现状进行现场核查鉴定,提出审查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查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进行相应处置。

  2020年报废或处置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上述制度文件执行。主要为逾龄且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新三矿关停退出、公车改革及环保淘汰的固定资产,并于报废或处置完成时,进行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公司相关制度及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师核查程序以及意见:

  (1)我们取得了冀中能源公司本期处置或报废资产明细,了解了处置或报废资产的原因;(2)检查了报废资产相关的内部审批程序;(3)对报废资产明细所列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情况进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了对比分析;(4)抽样检查了处置资产相关协议、定价政策等;(5)检查了报废或处置资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冀中能源公司本期报废资产相关损益确认准确,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8.你公司本期先后收购了青龙煤业30%和60%股权,并以60%股权收购完成为前提,对其增资8.1亿元,2020年该公司收入为0,净利润为-0.85亿元。

  (1)请说明青龙煤业项目建设情况与预计达产时间,未产生收入并持续亏损的原因。

  (2)请结合交易标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指标,分析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1)请说明青龙煤业项目建设情况与预计达产时间,未产生收入并持续亏损的原因。

  青龙煤业项目建设情况:项目2020年8月收购后建设按照计划正常进行,完成了2020年项目进度目标,具体工程项目进度为:

  矿建工程:井筒采用冻结法施工。主井挖掘累计掘砌497m,风井累计掘砌471m,副井冻结凿孔完成58157m,临时井架、绞车、稳车安装完成。

  土建工程:进场道路施工完成,临建及围墙施工完成,水源井施工完成,生活水池泵房施工完成,35KV变电站土建完成;天然气接入工程完工并实现送气,场地局部平整;联合建筑主体及部分装饰完成;厂区内北侧道路施工完成;水源井泵房土建施工完成;矿山救护队主体完成。

  设备及安装工程:35KV变电站设备安装完成,I回路安装完成并通电;2020年12月II回路(东黄水段)线路工程施工完成,柴油发电机(备用电源)1600kw安装完成。

  根据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2020年4月出具的《关于山西冀能青龙煤业有限公司90万吨/年矿井及配套洗煤厂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复》,原则同意青龙煤业90万吨/年矿井及配套洗煤厂建设项目于批复之日起正式开工建设,建设工期30个月。

  青龙煤业目前尚处于建设期,无主营业务收入;建设期管理人员工资、产生的办公费、车辆使用费、税金及附加等计入当期损益,其中:管理费用1165.36万元,税金及附加52.27万元;未正式开工建设前期的借款利息、资源价款资金占用费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7312.11万元。

  会计师核查程序以及意见:

  (1)我们对青龙煤业在建项目年末执行监盘和抽盘程序;(2)检查了工程进度审核表、监理确认单等资料;(3)对重要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了函证程序;(4)就在建项目预期达到完工状态的必要条件询问了管理层以及监理单位相关人员;(5)检查了在建项目资本化归集情况、资本化时点以及相关依据;(6)检查了当期费用化支出,并核实了其费用化的合理性。

  经核查,青龙煤业在建项目尚未达到生产条件,亏损符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

  (2)请结合交易标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率等指标,分析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说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青龙煤业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山西冀能青龙煤业有限公司股权事宜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0]第10038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青龙煤业《资产评估报告》,本次评估分别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方法,通过不同途径对股东权益进行估值,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为16,973.00万元,收益法的评估值16,333.01万元;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差异639.99万元,差异率为3.77%。

  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重置成本的角度出发,对企业资产负债表上所有单项资产和负债,用市场价值代替历史成本,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收益法是从未来收益的角度出发,以经风险折现后的未来收益的现值之和作为评估价值,反映的是资产的未来盈利能力。基于上述情况,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得到的评估结果之间存在差异,而且差异在合理范围内。

  考虑到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收购股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由于青龙矿业处于基建期,到评估基准日主要发生勘探费、设计费、报告编制费、煤炭物探测绘费、主副风井矿建前期工程施工费等,采矿权已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进行评估,可以合理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采用收益法评估时需要预测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等指标确实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选定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青龙矿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即青龙煤业股东全部评估价值16,973.00万元,相关评估结果已报国资主管单位冀中能源集团核准备案。本次交易对价基于上述青龙煤业评估值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开资料,近年来的上市公司以资产基础法定价的收购煤炭企业股权的交易中,标的矿权可采储量与评估值的相关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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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采矿权评估值对应的煤炭资源单价=采矿权评估值/可采储量。

  由于煤矿开采条件、管理水平、煤炭品种、生产能力、可采年限等不同,不同煤矿的采矿权估值存在较大差异。

  青龙煤业采矿权评估值为138,628.14万元,剩余可采资源储量为3,755.10万吨,采矿权评估值对应的煤炭单价为36.92元/吨,与上述同行业公司相比采矿权价值差异不大。

  综上所述,与市场上可比交易相比,青龙煤业采矿权估值公允。

  会计师核查程序以及意见:

  (1)我们取得了公司收购青龙煤业公司的相关内部审批文件、决议以及相关收购协议;(2)查阅了协议中就收购价款的定价政策、依据等;(3)检查了本次交易相关的评估报告、对其评估相关假设、引用的相关数据合理性进行了复核。

  经核查,冀中能源公司收购青龙煤业定价政策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国有股权交易定价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定价公允。

  9.你公司2020年关联采购金额为55.60亿元,占营业成本的35.26%。请结合市场可比价格说明关联采购定价的公允性及采购的必要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公司本期发生的日常关联采购交易主要为采购设备、原煤、生产经营用电等,根据公司与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签署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交易标的及总量确定方式:经本协议各方协商确定,每年拟发生的交易类别、品种和数量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项目及数额为依据,并以交付时实际供应量为准。②交易的定价原则: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交易价格标准,以保证该等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i有国家有权部门定价依据的,应当依据相关文件执行;如国家强制性定价依据发生变化的,执行新的定价依据。ii无国家有权部门定价依据的,应当详细描述市场价格的实际状况及确定适用标准的合理依据。iii既无国家有权部门定价依据,又无市场价格的,应当严格把握“由交易各方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成本加计合理的利润率”的方法确定。iv没有上述三项标准时,可依上个会计年度交易价格标准为基准,由各方协商确定。但是,交易价格以后每年的增长率不应超过同期物价指数的增长率。

  同时,公司就综合服务、土地租赁、房屋租赁等租赁交易定价规则与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张矿集团和邢矿集团分别签订了《综合服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国有土地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并随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就下一年预计将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公告。

  ③为解决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峰峰集团、邯矿集团、张矿集团、井矿集团与公司之间就有关煤炭业务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2014年4月18日,上述各方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根据有关煤矿的建设、生产、销售情况,暂由冀中能源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继续经营管理的与煤炭生产相关的资产。公司分别与承诺方签署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该等各方将其所生产的煤炭产品均委托公司进行统一销售,公司按照每销售1吨煤收取2元委托经营管理费,该协议2020年继续履行,符合相关约定。

  公司按照经审批通过《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有助于减少公司长期资产(土地、房屋)的投资支出。公司发生的原煤采购交易,能够避免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在市场产生不利竞争关系,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本期关联采购金额较大的前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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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10项采购主要的采购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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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交易主要为公司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等形式进行,经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法定招标公示平台发布公示后,按照公司相关采购制度要求执行采购程序。以上报价少于三家的,均为公司经过两次公开招标公示后仍不足三家投标,说明满足相关要求的厂家较少,后转为竞争性磋商形成中标结果。

  公司严格按照采购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执行采购程序,招投标、询比价等方式确定合适的采购价格、采购供应商,关联采购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采购相关内控制度以及经审批通过《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相关约定,与可比市场价格对比,价格公允。

  

  会计师核查程序以及意见:

  (1)我们取得了冀中能源公司提供的关联方清单,同时对公司本期重大、异常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了检查;(2)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表决程序相关资料进行了检查;(3)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是否经过恰当的授权审批;(4)检查公司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相关政策,并一贯执行;同时对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采购的情况,抽样核查相关招投标文件;(5)抽取样本检查交易数量与入账数量是否一致,核对金额的准确性;(6)将关联交易情况与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进行核对;(7)针对金额重大的关联方函证关联方交易发生额及余额。

  经核查,冀中能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符合公司签订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并一贯执行,采购价格公允;针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0.你公司孙公司盛鑫煤业因2008年煤矿巷道掘进施工合同纠纷,被提起诉讼,经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盛鑫煤业公司败诉并需支付工程款0.62亿元。按照相关约定,你公司有权就实际损失金额向原大股东郝彦兵进行追偿。目前,盛鑫煤业采矿权许可证被查封,部分资金被冻结,原大股东郝彦兵正在与原告积极协商和解。

  (1)请说明该事项的进展,郝彦兵是否具备赔偿能力,你公司是否需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说明诉讼进展、查封许可证、资金冻结等事项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

  (1)请说明该事项的进展,郝彦兵是否具备赔偿能力,你公司是否需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案情及裁决情况如下:

  申请人称:2008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煤矿掘进巷道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盛鑫煤业的掘进巷道工程、承包期为五年。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施工准备,共投入设施设备等共计人民币12,679,130元,并进行部分施工。但被申请人在承包合同期间,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将煤矿予以转让,且终止履行协议约定,致使申请人停工,全部设施设备物料彻底无法使用。给申请人造成误工、台班费、设备修复及五年承包收益等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煤矿掘进巷道承包协议书》第四条第3项约定:“在承包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出现转让、抵押和买卖本合同标的煤矿的情况,按承包投资的五倍赔偿乙方损失”,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承包投资五倍赔偿金计人民币63,395,650元,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及原股东留守代表协商未果,诉至西安仲裁委。

  经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损失62,325,107.15元。

  之后申请人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盛鑫煤业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0002011071120115587。

  2、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8月14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张琦涉嫌诈骗(山东正鑫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张琦向西安仲裁委申请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承包投资五倍赔偿金),已经在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以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涉及跨省区域,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就该案件召开听证会,拟决定不予执行山东正鑫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按规定程序现已提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预计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近期内给予答复。

  3、郝彦兵偿债能力

  郝彦兵现为我公司下属嘉信德公司、乾新公司、盛鑫公司的合作股东,具有较强的经济赔偿能力。

  因山东正鑫仲裁案的纠纷事项发生在内蒙公司收购盛鑫煤业股权前,根据冀中能源内蒙古有限公司与郝彦兵签署的《鄂尔多斯市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债权债务处理之第一款的规定,各方确定,以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基准日目标公司账面记载及基准日之前发生的、目标公司账面未记载的债权债务和或有负债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若因乙方不及时处理承担相关债务,给甲方或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款或者向乙方追偿。应由郝彦兵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该案件不会对盛鑫煤业造成损失,故公司未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会计师核查程序以及意见:

  (1)我们检查了股权转让协议、煤矿巷道掘进施工合同、仲裁文书、诉讼相关文件;(2)就相关事项向内蒙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进行询证。

  经核查,根据法律顾问相关文件显示:该案件极大可能不会给冀中能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无需针对上述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

  (2)请说明诉讼进展、查封许可证、资金冻结等事项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之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盛鑫煤业涉诉金额6,232.51万元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盛鑫煤业为公司孙公司,其收入、利润占公司总体收入和利润的比例较低,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故公司未单独进行信息披露,已将该事项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充分披露。

  11.你公司子公司聚隆化工2019年、2020年分别亏损2.49亿元、1.63亿元。请说明聚隆化工连续亏损的原因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沧州聚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化工”)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经营范围是聚氯乙烯树脂、烧碱的生产和销售。主要生产装置:8+12万吨/年离子膜烧碱装置、23万吨/年PVC树脂装置(包括12万吨乙烯法和11万吨电石法)、在建的40万吨/年PVC树脂项目。

  公司取得聚隆化工控股权时处于停产状态。2017年4月,随产品市场逐渐好转,公司先恢复了8万吨离子膜烧碱装置,但由于停产待岗人员多、离子膜烧碱产品规模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9年亏损2.49亿元,主要亏损原因为管理费10,752.55万元,包括职工薪酬5,590万元、折旧和摊销1,257.86万元、其他日常费用3,373.3万元等;财务费支出6,836万元;营业外支出9,115.8万元,包括停产损失5,237.9万元,23万吨PVC装置技改升级形成的资产报废损失3,855.4万元。

  2020年初,12万吨离子膜烧碱装置投产、23万吨/年PVC树脂部分装置(11万吨电石法)恢复生产,2020年大幅减亏,比2019年营业收入增加70,463.8万元,但由于产品市场受疫情影响较大,全年亏损1.63亿元,亏损的主要原因为:管理费9,631.2万元,包括职工薪酬4,544.8万元、折旧和摊销1,284.8万元、其他日常费用3,702万元等;财务费支出6,186万元;营业外支出2,013万元,包括停产损失1,996万元等。

  拟采取的措施:

  1、扩大产品规模,全力推进40万吨PVC项目建设,适时启动23万吨/年PVC树脂部分装置(12万吨乙烯法)恢复生产。40万吨PVC项目的部分主要设备和技术专利是由外国公司提供,需要外方专家到现场进行调试和服务,由于受国内外疫情的影响,外方专家暂不能按期到达现场。聚隆化工将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化解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尽快实现外方专家到场调试,争取早日投产。

  达产后,按照近三年产品的售价6,695元(含税)预测40万吨PVC项目可实现利润30,709万元,全年现金流量41,979万元,2021年5月PVC产品平均售价9,034元(含税)。

  2、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减少费用支出。一是全面加强以成本为核心的经营管控,重点降低车间经费支出,包括低值易耗、零星工程、日常维修费用等方面的支出。二是大力压缩非生产性费用,实现生产经营成本有效下降。

  会计师核查程序以及意见:

  (1)我们对聚隆化工2019年度、2020年度亏损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与财务报表情况进行印证;(2)我们对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经核查,结合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执行的审计情况,聚隆化工公司 2019年、2020年连续亏损原因合理,与财务账面情况相符,同时针对经营情况拟采取的改善措施符合公司现实情况。

  12.你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发生额分别为96.30亿元、85.33亿元、0.30亿元,投资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05.31亿元、59.14亿元、0.20亿元,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分别为0.81亿元、4.80亿元、0.48亿元。

  (1)请说明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与投资支付的现金产生的原因,波动性较大的原因。

  (2)请说明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产生的原因,与你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合并范围变动情况是否一致及原因。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1)请说明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与投资支付的现金产生的原因,波动性较大的原因。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进行了较大额的理财投资,购买理财支付的现金列示于投资支付的现金,到期赎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列示于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020年度,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减少,导致本期相关现金流量较前期大幅减少。

  会计师核查程序以及意见:

  (1)我们了解了冀中能源公司货币资金理财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关键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进行了测试;(2)取得了各期银行理财买入、赎回明细以及期末余额;(3)检查了各期理财审批情况、相关协议、相关银行流水;(4)并结合银行询证函对理财情况实施了询证程序。

  经核查,冀中能源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理财投资支出、收回投资的现金流入金额准确,波动性较大的原因合理。

  (2)请说明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产生的原因,与你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合并范围变动情况是否一致及原因。

  答:

  2018年公司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0.81亿元,为收回公司以前年度处置原子公司邢台咏宁水泥有限公司股权款0.29亿元以及处置张家口分公司收到的转让款0.52亿元;2019年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4.8亿元,为公司处置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股权收到的股权转让款;2020年度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0.48亿元,为收回公司以前年度处置原子公司邢台咏宁水泥有限公司股权尾款。上述各期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均不涉及上述各报告期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变动,各年度年报中披露的合并范围变动情况恰当。

  会计师核查程序以及意见:

  (1)我们取得了冀中能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本期增加、减少以及期末余额明细情况;(2)检查了本期增加、减少子公司的情况;(3)复核了冀中能源现金流量表中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及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

  经核查,冀中能源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相关项目金额恰当;年报中披露的合并范围变动情况恰当。

  13.你公司预付款期末余额为1.58亿元,其他非流动资产中预付工程、设备款期末余额为2.26亿元。

  (1)请补充说明相关交易事项的背景和目的、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关联方、预付方式的合理性,预付款项增长较快的原因。

  (2)请补充说明预付工程款、设备款相关交易进度是否符合协议约定、尚未结算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

  (1)请补充说明相关交易事项的背景和目的、交易对手方、是否为关联方、预付方式的合理性,预付款项增长较快的原因。

  公司预付账款期末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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