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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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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编号:2021-065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资金极度紧张的现状,公司是否有能力完成已签订的业务合同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公司诉讼案件预计会导致公司承担潜在负债约为1200万元,会加重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蜀世联”或“分包人”)近日与安徽华电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电”)签署《山西灵丘县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灵丘采购合同”)、《山西灵丘县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灵丘施工合同”)、《平泰能源枞阳麻布山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枞阳采购合同”)、《平泰能源枞阳麻布山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枞阳施工合同”)。其中,灵丘采购合同总价金额为人民币7931.7万元,灵丘施工合同总价金额为人民币5649.3万元,枞阳采购合同总价金额为人民币7819.92万元,枞阳施工合同总价金额为人民币3768.1万元,总计金额为人民币25169.02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13.99%。所签订的上述合同中,施工合同将由中蜀世联负责具体施工工作,设备采购合同公司将结合项目施工进度、收益率及资金需求等情况以直接对外采购或是委托生产的方式完成。

  本次交易业主方灵丘县欣盛新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盛新能”)和枞阳平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枞阳平泰”)欣盛新能与枞阳平泰为大有控股有限公司控股的下属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良先生、席宁女士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根据《上市规则》,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关联关系说明

  本次交易中,安徽华电分别与欣盛新能和枞阳平泰签署了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我司及中蜀世联作为专业承包方,承接了安徽华电就该两个项目的设备采购及工程施工业务。欣盛新能与枞阳平泰为公司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欣盛新能和枞阳平泰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灵丘县欣盛新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24MA0HLKWK9F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文斌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跑池村9号

  经营范围: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技术及产品研制、开发、咨询、项目的建设管理;电热项目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名称:枞阳平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MA2NRMFQ7B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叶豫江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注册地址:枞阳县枞阳镇旗山路50号阳光国际城

  经营范围:风力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及运营;新能源发电系统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技术开发及应用;环保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和培训咨询;合同能源管理;环保设备、太阳能光伏逆变器、风力发电变流器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三)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华电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30770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朱晓鹏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注册地址: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369号

  (四)经营范围:工程设计(送电、变电、发电、电力系统、建筑工程、岩土工程、电子与智能化、道路电排、电缆管廊、消防、钢结构、电子通信广电、建筑装饰)、监理;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海洋工程)、勘探测试(工程钻探、凿井)、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工程测绘;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及管理、物资采购与销售;工程咨询(火电、水电、新能源、工程造价、通航水域环境保护);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调查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址灾害评估、建筑地震安全评估;航拍服务;工程评审、电力审图服务;电力集成设施建设、运营及改造;售电业务;软件开发、销售及网络工程安装、调试;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公司与安徽华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类似交易

  (五)履约能力

  交易对方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承包资质企业,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未被行政处罚、不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蜀世联与安徽华电签署的《山西灵丘县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为6台单机容量3.3MW的风机及配套设备采购合同,《山西灵丘县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为总装机容量19.8MW的分散式风电施工承包及配套服务合同,《平泰能源枞阳麻布山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为6台单机容量3.35MW的风机及配套设备采购合同,《平泰能源枞阳麻布山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施工合同》为总装机容量20.1MW的分散式风电施工承包及配套服务合同。合同总价25169.02万元。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安徽华电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30770

  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工程设计(送电、变电、发电、电力系统、建筑工程、岩土工程、电子与智能化、道路电排、电缆管廊、消防、钢结构、电子通信广电、建筑装饰)、监理;工程勘察(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海洋工程)、勘探测试(工程钻探、凿井)、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工程测绘;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及管理、物资采购与销售;工程咨询(火电、水电、新能源、工程造价、通航水域环境保护);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调查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址灾害评估、建筑地震安全评估;航拍服务;工程评审、电力审图服务;电力集成设施建设、运营及改造;售电业务;软件开发、销售及网络工程安装、调试;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369号。

  (二)本次合同的主要内容

  (1)灵丘施工合同:

  1、合同主体

  工程承包人:安徽华电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人: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山西灵丘县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施工承包

  工程地点:山西大同灵丘县

  3、承包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风电场、外送线路等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与辅助工程,各阶段质量监检、验收(含消防验收)等。

  4、分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

  5、协议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合同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2021年12月31日完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7、合同价款支付: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数额根据甲方审定的工程完工比例确定。

  8、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发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 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对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的责任或义务,发包人有权根据18.1条的规定终止与承包人的该部分工作,并委托第三方承担该部分工作,同时直接向第三方支付相应款项。”

  (2)枞阳施工合同

  1、合同主体

  工程承包人:安徽华电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人: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平泰能源枞阳麻布山20MW分散式风电项目

  工程地点:安徽铜陵枞阳县

  3、承包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风电场及开关站等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与辅助工程,各阶段质量监检、验收(含消防验收)等。

  4、分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

  5、协议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合同工期:本分包工程计划:2021年12月31日完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7、合同价款支付: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数额根据甲方审定的工程完工比例确定。

  8、违约责任:

  “15.1违约与索赔

  1) 承包人项目执行经理应常驻现场;如因承包人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确定后方可更换,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因行业或国家政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承包人不构成违约责任。

  3)本项目误期赔偿金额每天为项目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一,且误期最高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格的2%。本合同承包人应支付的各项违约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3%。”

  (3)灵丘采购合同

  1、合同主体

  买方:安徽华电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卖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采购合同标的物:风机、塔筒(含锚栓)

  3、合同价款:7931.7万元

  4、付款方式:预付款10%,投料款20%,到货款40%,预验收款25%,质保金5%

  5、交货期限:全套交货期为2021年11月1日前运至交货地点,其中第一批设备到货时间不晚于2021年9月15日

  6、违约责任

  “16.1 乙方每推迟一天交货,甲方按合同总价的_0.01_%扣款作为违约金,最高至合同总价的_1_%;甲方每推迟一天付款的,按逾期款项的_0.01_%给予乙方作为违约金,最高至逾期款项的_1_%。若逾期交货超过_30_天,甲方同意接受货物的,乙方按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不同意接受货物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6.2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设备技术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要求或设备存在质量缺陷,乙方应对此承担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设备作贬值、全部或部分更换直至退货处理。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使用设备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6.3 乙方违反售后服务承诺,甲方有权扣留全部质保金,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质保金数额,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6.4 不按买受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格发票并给买受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负责赔偿。”

  (4)枞阳采购合同

  1、合同主体

  买方:安徽华电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

  卖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采购合同标的物:风机、塔筒(含锚栓)

  3、合同价款:7819.92万元

  4、付款方式:预付款10%,投料款20%,到货款50%,预验收款10%,质保金10%

  5、交货期限:全套交货期为2021年11月1日前运至交货地点,其中第一批设备到货时间不晚于2021年9月15日.

  6、违约责任

  “16.1 乙方每推迟一天交货,甲方按合同总价的_0.01_%扣款作为违约金,最高至合同总价的_1_%;甲方每推迟一天付款的,按逾期款项的_0.01_%给予乙方作为违约金,最高至逾期款项的_1_%。若逾期交货超过_30_天,甲方同意接受货物的,乙方按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不同意接受货物的,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6.2 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设备技术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要求或设备存在质量缺陷,乙方应对此承担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设备作贬值、全部或部分更换直至退货处理。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使用设备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6.3 乙方违反售后服务承诺,甲方有权扣留全部质保金,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质保金数额,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6.4 不按买受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格发票并给买受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负责赔偿。”

  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述项目的签订与履行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也将进一步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上述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公司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六、风险提示

  合同条款中已对合同范围、合同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也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相关政策法规、技术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风险,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风险。此外,公司资金极度紧张的现状,公司是否有能力完成已签订的业务合同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盛融案件公司须承担的潜在负债预计约为1200万元,如相关主体近一步主张,会进一步加重公司资金的紧张局面,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事项

  为消除该项目未来可能造成的同业竞争的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大有控股有限公司将在上述项目具备出售条件时及时对外出售,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让给公司,以提升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相关日常经营业务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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