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方铁塔
股票代码:0025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四川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8楼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持股比例下降至 5%以下)
签署日期:2021 年 7 月2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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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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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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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东方铁塔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公司因自身资金需求主动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累计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公司于2021年5月8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已减持东方铁塔股份3,468,410股,仍持有62,203,014股,持股比例为4.99999%。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减持其所持有的东方铁塔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二级市场减持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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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8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公告披露后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四川产业振兴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已减持东方铁塔股份3,468,410股,累计减持比例为0.28%。具体减持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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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 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产业振兴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东方铁塔股份 62,203,01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99999%;该部分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形。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东方铁塔股票也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东方铁塔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备置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产业振兴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杨自力
2021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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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产业振兴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杨自力
2021 年 7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