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仲裁申请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石油”或“申请人”)为申请人。
● 涉案金额:仲裁申请涉及的金额合计约人民币30,362,111.1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由于尚未收到任何款项,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期,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湖北中亿天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天和”或“被申请人”)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书。近日,公司收到了青岛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青仲受通字(2021)第463号】。现将仲裁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1)申请人:天津北方石油有限公司
(2)被申请人:湖北中亿天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仲裁机构
青岛仲裁委员会
3、仲裁机构所在地
山东省青岛市
4、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25,270,171.56元;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5,091,939.56元。
5、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成品油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BFSYXT-2018-09135-2),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95#车用汽油,单价为9,160元,数量3,000吨(合同约定数量上下浮动10%有效),价款共计人民币2,748万元;货款支付及结算:先货后款,货物到港化验合格后及申请人提供与结算数量和金额一致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且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2018年10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补充协议》(编号:BFSYXT-2018-09135-2-BC),补充协议将单价变更为9,180元,总价款变更为2,754万元。
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提供2,752.742吨货物。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26日和同年11月2日向申请人出具了《收货确认函》,确认收到95#车用汽油,货物数量共计2,752.742吨,单价9,180元,货款共计25,270,171.56元。但截至申请人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也没有任何支付货款的行为。
由于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货款的违约行为,已经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自逾期之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再按照130%的标准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因此两项共计30,362,111.12元。
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BFSYXT-2018-09135-2的《成品油买卖合同》第12条争议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青岛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方石油未收到上述相关的任何款项,暂无法确定本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继续跟进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